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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屬於人民法院的是什麽法院

法律分析:專門人民法院是我國人民法院系統的組成部分,它和各級人民法院***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但專門人民法院在我國人民法院系統中又具有特殊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門或對特定案件設立的審判機關,而不是按行政區域設立的審判機關。對專門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由當地高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分為:

(壹)最高人民法院;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三)專門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

第十四條 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立的人民法院的組織、案件管轄範圍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識產權法院、金融法院等。

專門人民法院的設置、組織、職權和法官任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壹)法律規定由其管轄的和其認為應當由自己管轄的第壹審案件;

(二)對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和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

(三)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規定提起的上訴、抗訴案件;

(四)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的再審案件;

(五)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準的死刑案件。

第十七條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對屬於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布指導性案例。

第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設巡回法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確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決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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