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轉讓,是把自己的東西或合法利益或權利讓給他人,有產權、債權、資產、股權、營業、著作權、知識產權轉讓、經營權、租賃權等等;
2、受讓與轉讓相反,但又不可分。轉讓是某人把某物(可以是合約、股份、或具體物品等)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給另壹人,而受讓者就是接受這個轉讓的人,所以,受讓可理解為接受轉讓。主要包括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優先受讓權、***有人對***有物的優先受讓權及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其他股東欲轉讓股份的優先受讓權。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