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轉讓是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其他農戶的流轉方式。通過轉讓,原承包關系即行終止,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由於我國絕大多數農村的農民在較長時期內還得依靠承包經營的土地為生,不能因隨意轉讓而喪失賴以生存的土地,因此,土地承包法對轉讓的條件作了嚴格的限制:第壹,承包方(即轉讓方)須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穩定的收入來源;第二,受讓方須是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其他農戶;第三,須經發包方同意。轉讓是指簽署文件後,產權即由壹方轉讓至另壹方。這裏指的產權可以有許多形式,包括有形財產、權利或在壹段特定時間內所有權轉讓的權利。賦予的壹方稱為轉讓人而承受者為受讓人。股票和記名債券均可在證書背面簽署而轉讓給另壹方。轉讓形式有合同轉讓、協議轉讓、招標轉讓、背書轉讓、繼承轉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二百壹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