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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的養老金算不算個人財產?

養老保險金不屬於個人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養老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支付給退休職工的生活費。是退休職工的主要收入和生活保障,具有工資性質的財產,應納入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公民的養老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可以由雙方書面約定為個人財產或者其中的壹部分。

夫妻* * *財產的定義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全部財產。這裏的“存續關系”是指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之前的時期。在此期間,除約定意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男女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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