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各種形式復制各種作品,如以印刷或錄音方式復制中國作品或音樂作品。
公開口述和表演其作品,如公開表演戲劇和表演作品或音樂作品,公開口述中文作品等。
通過廣播、有線電視、衛星或互聯網公開播放和傳播其作品。
公開發行他的音像作品;向公眾展示他的攝影作品、藝術作品和平面作品。
把他的作品翻譯成其他語言,或者改編,比如把小說改編成影視劇本,把英文版翻譯成中文版。
很多受版權保護的創意作品需要大量的發行、傳播和投入才能推廣(如出版物、音樂作品、電影);因此,版權人往往將自己對作品的權利授權給最有能力推廣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而報酬往往是在作品被實際使用時支付的,所以稱之為許可費/版稅。
作品的財產權是有期限的,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相關條約,是創作者死亡後的50年。但各國國情不同,各國國內法可以規定更長的期限。這壹時間限制使創作者及其繼承人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從其作品中獲得經濟利益。
著作權人通常可以通過行政手段或者通過法院來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上述手段包括搜查住所,找出與受保護作品有關的非法復制(即“盜版”)的東西,作為行使其權利的證據。權利人也可以請求法院對違法行為發出禁止令,並可以要求侵權人對其所遭受的財產和名稱權等人身權方面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