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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借貸和民間借貸的區別

民間借貸與自然人之間的區別

民間借貸包括了自然借貸,民間借貸是涵蓋了自然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非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等,簡而言之只要不是從銀行等借來的都算作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的特點是什麽

民間借貸有以下特點:

(壹)借貸主體的局限性。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主體僅限三種情況:

1、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

2、自然人與法人之間,但不包括金融機構;

3、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可見,民間借貸是以自然人為中心。企業之間不得進行民間借貸,也不得收取利息。

(二)借貸標的的特定性。民間借貸的標的只能是金錢,不包括土地、房屋、汽車、物品等不動產和動產,也不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三)數額自由借貸內容的自由性:國家法律法規不限定民間借貸的具體數額。,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和實際需要自行協商確定,可大可小,無須任何部門和機構審批。

1、期限自由:償還期限的長短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短則幾天、長則幾年,也可以不約定期限,借款人隨時償還,或者出借人索要時再還。

2、用途自由:只要不用於違法犯罪活動,出借人與借款人可以限定借款用途,也可以不約定具體用途,由借款人自由使用。

3、利率相對自由:只要不超過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與借款人可以自由約定借款利率的高低,也可以無息借款。

4、還款方式自由:借款到期後,可以償還金錢,也可以經出借人同意後,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甚至勞務抵償。

民間借貸的註意事項有哪些

(壹)借款時宜寫“借條”,不宜寫“欠條”

借條和欠條均是壹種債權債務的憑證,但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它證明雙方建立了壹種借款合同關系;而欠收是雙方基 於以前的經濟往來而進行結算的壹種結算依據,它實際上是雙方對過往經濟往來的結算,僅是代表壹種純粹的債權債務關系,並不代表借款合同關系。因此借款時宜 寫“借條”,而不宜寫“欠條”,以省去訴訟中解釋“欠”款原因、用途的舉證責任。

(二)借款時雙方約定的利率宜寫入借條中

實踐中有不少債主誤解民間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頭約定,而沒有寫進借條中。事實上,法律規定民間借款雙方可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範圍內約定利息。法律依據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護。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的規定。如果沒有將利率寫入借條中,出借人壹起訴,借款人不承認雙方約定,出借人的利息請求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

借款在訴訟時效內受法律保護,實踐中卻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訴訟時效”的概念。理論界對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問題理解不壹,有人主張適用2年訴訟時效,也有人主張適用20年訴訟時效。各地法院對此問題的把握也不盡相同。

因此,從債權安全回收的角度考慮,借款時宜將還款期限寫入借條中,如借款人逾期不歸還借款的,出借人應當在借款到期後2年內向其主張權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確認)。

(四)借款時借條宜寫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實踐上,出借人與借款人往往關系較密切,也不泛親戚關系,借款時將日常習慣稱謂寫入借條,如將出借人寫成“張叔”“張兄”;將借款人寫成“阿三”“四妹”之類等等,萬壹借款人逾期還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訴借款人,往往會因債權、債務人不明確而被法院拒之門外。

(五)借款時借條應表述清楚明確,沒有歧義

較典型的案例是張三向李四借款10 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幾個月後,張三歸還李1萬元,遂將原借條撕毀,張三重新為李四出具借條壹份:“張三原向李四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 1萬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還欠” “尚欠”。由此產生爭議,對出借人非常不利。

從上述可知,民間借貸和自然人借貸不同,民間借貸包括了自然人借貸,是指除了從銀行借來得到其他借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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