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告知處理情況
具體包括:
1.侮辱和誹謗罪;
二是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
第三,虐待罪;
第四,侵占罪。
(2)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和情節輕微,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輕微刑罰的案件。具體包括:
壹是故意傷害罪;
第二,非法侵入罪;
第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四,重婚罪;
第五,遺棄罪;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7.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情形,可以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
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