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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有以下幾種類型:

(壹)告知處理情況

具體包括:

1.侮辱和誹謗罪;

二是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

第三,虐待罪;

第四,侵占罪。

(2)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和情節輕微,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輕微刑罰的案件。具體包括:

壹是故意傷害罪;

第二,非法侵入罪;

第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第四,重婚罪;

第五,遺棄罪;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7.侵犯知識產權犯罪;

八、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情形,可以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

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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