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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的範圍

壹、自訴案件範圍

1、自訴案件範圍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罪、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包括故意輕傷案、重婚案、妨害通信自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對被告人可判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壹)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三)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二、刑事自訴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麽

1、程序標準:

(1)自訴人具備起訴的資格,即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告人為已滿16周歲、有責任能力的公民。如果被害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因受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告訴,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及由於年老、患病、盲、聾、啞等原因不能親自告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因前款規定的原因,被害人不能告訴,由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代為告訴的,代為告訴人應當提供與被害人關系的證明和被害人不能親自告訴的原因的證明;

(2)當事人情況清楚,包括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地址、聯系電話等;

(3)訴訟請求明確。明確地提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附帶民事訴訟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標的;

(4)具有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

(5)由本院管轄。被告人的犯罪地、居住地有壹項在本轄區內。案由系上述自訴案件的類型。

2、實體標準:

(1)未超過訴訟時效;

(2)指控的事實符合自訴案件犯罪構成的要求。

3、訴訟文書的要求: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狀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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