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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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