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是在任何情況下對進口申請壹律予以批準的進口許可制度。這種進口許可實際上是壹種在進口前的自動登記性質的許可制度,通常用於國家對這類貨物的統計和監督目的。它是我國進出口許可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目前被各國普遍使用的壹種進口管理制度。進口屬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經營者應在報關前,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自動進口許可申請,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後,立即發放自動進口許可證明,經營者憑此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收手續。
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為我國自動進口許可證制度的國家管理部門,負責制定並調整管理目錄並簽發相關自動進口許可證明,目前涉及的管理目錄有原外經貿部公布的《自動許可管理目錄》、國經貿委公布的《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稅號目錄》,簽發的證件相應為《自動進口許可證》、《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證明》。
(1)2003年度《自動許可證》管理的商品範圍
列入原外經貿部頒布的《自動進口許可管理日錄》的商品有:原油、化肥、農藥、滌綸、腈綸、聚酯切片、鋼材、鋼坯、汽車輪胎、氧化鋁、肉雞、酒、煙草、二醋酸纖維絲束、石棉、彩色感光材料、塑料原料、合成橡膠、膠合板、化纖布、化纖服裝、有色金屬(銅、鋁)以及519個8位稅目的部分機電產品。
(2)2003年度《重要工業品證明》管理的商品範圍
列入國家經貿委頒布的《重要工業品進出口管理目錄》的商品***計10類,即原油、化肥、農藥、滌綸、腈綸、聚酯切片、汽車輪胎、鋼材、鋼坯、氧化鋁。以下列貿易方式進口上述商品,在辦理報關手續時須向海關提交《重要工業品證明》:壹般貿易進口、利用外國政府和金融機構貸款進口、寄售進口、租賃進口、補償貿易進口、國際招標進口、勞務補償進口、捐贈進口、邊境小額貿易進口、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內銷產品進口、加工貿易進口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