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不僅對國家、省、市知識產權示範單位進行獎勵,還對福州市推薦納入福建省專利權質押貸款和專利保險的金融項目進行補貼。《辦法》提出,對新上市的國家級、省級知識產權示範或優勢企業、福州市知識產權示範企業分別給予20萬元、65438+萬元、5萬元獎勵。
《辦法》還調整了專利獎勵項目,首次將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納入獎勵範圍,對申請並獲得發明專利的個人進行獎勵。《辦法》規定
新受理本地區發明和實用新型國內外專利申請的企事業單位,分別給予1萬元和500元;國內外本領域企事業單位新授權的發明
李和實用新型專利分別獎勵6000元和1000元;對新受理的個人在本轄區內申請發明專利的,每件給予1,000元的資助。如果他們的發明專利被授權,每壹件都會
獎勵2500元。
“做”
法律規定,對獲得中國專利金獎和中國專利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20萬元和65438+萬元的壹次性獎勵;獲得福建省專利特等獎和福建省專利壹、二等獎專利權。
人分別給予壹次性獎勵654.38+萬元、5萬元、3萬元,獲得福州市專利金獎、福州市專利優秀獎的專利權人分別給予壹次性獎勵3萬元、654.38+萬元。
《辦法》的頒布實施,將進壹步發揮知識產權在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中的作用,對福清企業加大創新投入、提升核心競爭力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只知道這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