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二、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大單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壹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五、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六、本通知調整的級別管轄標準不涉及知識產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
壹 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000萬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雲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億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
二 當事人壹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廣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3億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安徽、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海南、四川、重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龍江、江西、雲南、陜西、新疆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
貴州、西藏、甘肅、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所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00萬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
三 解放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大單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壹審民商事案件。
四 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群體性糾紛案件,壹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五 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六 本通知調整的級別管轄標準不涉及知識產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
七 本通知規定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包含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