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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

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經常會出現壹些法院會因為案件的原因而“大打出手”的事情。也就是兩個同時有管轄權的法院會搶案子的管轄。這時候就需要指定管轄了。最高院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是怎麽樣的呢?今天我就給大家詳細介紹下相關問題。

最高院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合意方式約定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本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可見,協議管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案件,只限於合同案件,並且只限於第壹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中的合同案件。

(2)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範圍,只限於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與合同沒有實際聯系地點的人民法院,該協議無效。合同簽訂地是指合同雙方在書面合同上簽字和蓋章的地點。例如,廣東某廠與黑龍江某廠在北京簽訂購銷合同,北京為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是指標的物存放的地點。例如,上海某廠與大同某廠簽訂的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履行地為大同火車站,貨物由上海裝船運至秦皇島港時發生糾紛,因貨物在秦皇島港,秦皇島港為標的物所在地。

(3)必須以書面合同的形式選擇管轄,包括書面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是訴訟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管轄協議,口頭協議無效。

(4)當事人必須進行確定的、單壹的選擇。當事人必須在上述五個法院中選擇其壹。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有明示協議管轄和默示協議管轄之分。前者必須有當事人約定管轄的書面協議;後者則指從原告向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受理後被告不對管轄權異議並應訴答辯,推斷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由該法院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普遍地承認默示協議管轄,只是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特別規定了默示協議管轄。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當事人故意向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對合同糾紛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的,也搶著受理爭管轄。如果依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怕地方保護主義;如果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怕地方保護主義。為了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因此規定協議選擇管轄。這樣規定,還可以避免因管轄權的爭議而延誤糾紛的解決。協議選擇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協議管轄簡介

協議管轄又稱合意管轄或者約定管轄,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或者財產權益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以協議的方式選擇解決他們之間糾紛的管轄法院。債權糾紛中,只有合同之債可以協議管轄,2012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關於協議管轄的適用範圍,在原有的"合同"糾紛的基礎上,增加了"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因物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

協議管轄主要作用

當事人意思的作用壹般說來,當事人的意思本身便可作為國際管轄權的根據,因此協議管轄又稱當事人意思自治。某些國家如意大利、葡萄牙、捷克斯洛伐克等把協議管轄這壹原則直接或間接規定在關於國際管轄的立法中。蘇聯法律壹般地承認協議管轄原則。另壹些國家如民主德國、聯邦德國、法國、奧地利等,雖在立法中尚無有關協議管轄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把國內管轄之關於協議管轄的規定引伸適用於國際管轄上。英國至少在契約發生的訴訟方面是承認協議管轄的。但也有極少數國家還不承認協議管轄。

其實上級法院來指定管轄還是比較方便的,它很好地解決了爭端,也是現實生活中應用很廣泛的壹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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