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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重慶巡回法庭申請再審

法律主觀:2022是否會增設巡回法庭,巡回法庭審理哪些案件2021是否會增設巡回法庭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目前還沒有最新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巡回法庭審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2016修正)》規定,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法受理的11類案件。第三條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巡回區內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壹)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二)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三)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壹審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四)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案件;(五)刑事申訴案件;(六)依法定職權提起再審的案件;(七)不服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罰款、拘留決定申請復議的案件;(八)高級人民法院因管轄權問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案件;(九)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批準延長審限的案件;(十)涉港澳臺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協助案件;(十壹)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巡回法庭審理或者辦理的其他案件。巡回法庭依法辦理巡回區內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來信來訪事項。第四條知識產權、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復核、國家賠償、執行案件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暫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審理或者辦理。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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