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點非常重要。在不同的刑事訴訟中,被害人的訴訟權利並不完全相同。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對各級人民法院壹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的,不能直接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未滿18周歲的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代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期限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審人民法院判決書後五日內。人民檢察院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認為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沒有錯誤,可以不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無論作出什麽決定,都應當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在5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答復請求人。
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院的壹審判決提出上訴。
根據我國法律,自訴案件有三種。
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這種自訴案件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拒絕偵查,即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立案偵查,或者撤銷案件。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也自己提起訴訟,這種案件稱為刑事自訴案件。因此,受害人有上訴權。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訴人,處於原告地位,而在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處於原告地位,被害人處於證人地位。或者不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範圍:
(壹)告知處理情況:
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
3.虐待案件;
4.挪用公款案。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件;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例;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財產罪第五章規定的可以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法院受理上述八起案件後,可以將證據不足的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受理,認為可能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追究責任的,起訴時應當向相應機關提供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
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訴人,處於原告地位,而在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處於原告地位,被害人處於證人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