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就是對於判處壹定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在壹定期間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制度。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緩刑壹年:1年之內沒有違法犯罪行為,且符合緩刑執行規定的1年之後不用繼續服刑,如果自判決生效日起1年之內累犯或者出現違法犯罪行為以及違反緩刑服刑規定的要履行完壹年的有期徒刑。
擴展資料: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4種情形壹般不適用緩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新的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適用緩刑情形予以規範,以列舉的方式進壹步明確:四種情形壹般不適用緩刑。
根據這壹司法解釋,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但是,司法解釋同時明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適用緩刑:
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74條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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