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具體案件進行探討性分析研究
以蘇某申請強制執行楊某買賣合同糾紛壹案為例分析。
執行案情介紹:本案立案後依法向被執行人楊某送達執行通知書,限期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期滿,楊某未履行。法院在各個銀行查詢被執行人存款無果,卻意外發現其妻有銀行存款且數額較大,足夠賠償申請人的欠款。
產生兩種不同觀點:
第壹種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壹十八條有關於被執行人的具體規定,即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範圍。但卻沒有關於被執行人無銀行存款情況下可以查詢、凍結、劃撥其妻銀行存款的具體規定。所以本案不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凍結、劃撥楊某之妻的銀行存款。
第二種觀點認為:可以參照《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壹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壹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那本案件在執行中,只要調查此筆存款屬夫妻***同財產或者是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同所有或部分***同所有的,對***同所有部分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凍結或劃撥。
執行結果:此筆存款雖以被執行人楊某之妻的名義存入銀行,實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楊某與其妻對此調查結果予以認可,並要求法院劃撥應當履行義務的數額還債。據此,河口法院采用第二種觀點,對楊某之妻的銀行存款采取劃撥措施,有效保障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對被執行人之妻的銀行存款查詢、凍結、劃撥意見和建議
筆者認為,河口法院采用第二種觀點執行案件是合法的,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該款屬於夫妻***同財產,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為此款也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所以法院直接對該款采取劃撥措施並無不妥。
執行人員在執行工作中,針對案情采取不同的執行措施,需要有相應的法律條款作為依據。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強制執行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現行的規定過於籠統,缺乏可操作性。所以實踐中經常出現不同的理解至歧義,導致執行爭議,大大降低執行效率。在壹部完整的《執行法》出臺前,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應巧用可循之章的有關法律規定,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之妻的銀行存款:(壹)存款是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采取轉移財產的手段以其妻的名義存入銀行;(二)可以參照《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證明存款為夫妻***同財產,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三)《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對於夫妻以書面形式約定為***同所有的部分可以采取查詢、凍結或劃撥強制措施;(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同債務處理。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條規定:“夫或妻壹方死亡的,生存壹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被執行人所負擔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務,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故對此類案件在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可追加其妻為被執行人。
綜上所述,第(壹)、(二)、(三)情形,因也屬被執行人的財產,如被執行人之妻的銀行存款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筆者認為可以直接采取查詢、凍結或劃撥的強制措施,不需追加其妻為被執行人。符合第(四)種情形的需追加其妻為被執行人後才可采取查詢、凍結或劃撥的強制措施。但要註意,采取凍結或劃撥的強制措施時,凍結、劃撥的存款數額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