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保險受益權;設定與變更;壹般規則;特殊問題
壹、保險受益權設定與變更的壹般規則
(壹)保險受益權的產生
保險受益權因受益人的產生而產生,可以說,受益權的產生問題也就是受益人的產生問題。理論界認為,保險受益人的產生方式:壹是指定,二是法定。
所謂指定,是指受益人的產生基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於訂立保險合同時在合同中的明確指定。我國5保險法6第61、62條對受益人的指定和指定受益人的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作了規定。指定受益人屬於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行使指定權的主體在指定時只需要通知受益人,而不需要征得受益人的同意。但是,為了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盡管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有權指定受益人,但是由於二者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所處地位不同,二者在指定受益人方面享有的權利也有所區別。如我國5保險法6第61條的規定。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指定第三人包括投保人自己為受益人的,必須事先征得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事先未征得同意的,應當在訂立保險合同後取得被保險人或其監護人對已指定受益人的書面認可,否則,指定無效。而被保險人對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可以同意,也可以變更,甚至可以對原來已同意的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進行變更,並且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不需要投保人的認可。這說明人身保險合同指定受益人的最終決定權屬於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獨立決定受益人,他會充分考慮是否存在對自己造成危險的可能性。如果由投保人獨立決定指定受益人,投保人可能為了自己利益的考慮,而忽視對被保險人生命的關註。但是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的壹方當事人,負有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所以應當賦予其享有受限制的指定受益人的權利。而受益人既不承擔交納保費的義務,又不必具備管理保險金的能力的純受益地位,決定了其行為能力或財產狀況如何對於成為受益人毫無意義。所以各國對受益人壹般都無資格限制,任何法人、自然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既可以壹人獨享受益權,也可以多人***享受益權。能否成為受益人或者享有多大份額的受益權完全取決於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意思。
所謂法定,是指當被保險人身故後因各種法定事由的存在而不存在任何合法受益人時,由被保險人的合法繼承人充當受益人,領取保險金。我國5保險法6第64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後,遇到下列情形之壹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多數學者認為可以將第64條理解為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為法定受益人。在沒有指定受益人時,將保險金請求權作為遺產,支付給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的做法在英美國家中可以看到,但在大陸法系國家中壹般很少見到。[1]筆者認為,對第64條應理解為:如果被保險人死亡,並且無法確定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時,保險金應當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那麽保險金應當按照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分配。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受領保險金後,應當在受領限度內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但是,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在受領保險金後卻沒有此項義務。如果把被保險人的繼承人當然的認定為受益人,將會引起遺產分配糾紛,所以不能將二者簡單等同起來。所以,我國5保險法6應引入“法定受益人”概念,明確規定以5繼承法6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為法定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
(二)受益權的變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後是否有權變更受益人,主要有兩種立法例:第壹種是保留主義,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時,必須同時聲明保留其處分權,否則,壹旦指定了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就再無權變更受益人了。美國、法國、德國等都采此種立法例。第二種是直接主義,即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後,除明確聲明放棄處分權外,仍可以通過合同或遺囑對己經指定的受益人直接進行變更。[2]如臺灣5保險法6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權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瑞士、日本等國也采用此種模式。[3]我國采取的也是直接主義。我國5保險法6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受益人並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受益人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在保險單上批註。投保人變更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1.按照保單的規定變更。
變更受益人大多會采用保單規定的變更方法。保險實務中,保單壹般載有受益人變更條款,對受益人的變更加以規定。原則上變更受益人應當符合保單規定,但當變更不符合保單規定時,其法律效力如何?在美國,投保人必須采用保單規定的變更方法,才發生變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但“實質壹致規則”是例外。根據美國法院的判決,只要有證據證明,投保人按照保單規定的受益人變更程序,已經向保險人提交了要求變更受益人的書面申請,並且窮盡了壹切可能仍然無法提交保單用於批註,而保單明確規定必須在保單經過批註後變更受益人才能生效,那麽,法院就會適用“實質壹致規則”,確認該變更受益人的行為有效。[4]“實質壹致規則”可適用於保單丟失、被損毀、盜竊或被他人扣押等情形。筆者認為,變更受益人應當符合保單規定,但對於其他變更受益人的方法壹概否定不夠完善,應該借鑒美國法院在判斷采用其它方法變更受益人的效力時采取的“實質壹致規則”。
2.合同變更。
合同變更是轉讓保險單利益的壹種方式,投保人作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處分保險單上產生的利益。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在指定受益人後,以合同的方式使保險合同上產生的利益歸於受讓人,會產生與變更受益人相同的效果。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被保險人與受益人離婚,在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