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上限原則上為50億元(人民幣),訴訟標的額下限繼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0]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明確第壹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35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8]13號)等文件執行。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第壹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上限原則上為50億元(人民幣),訴訟標的額下限繼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0]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明確第壹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法[2017]359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部分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8]13號)等文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