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的(註音:biāo dì),為了確定當事人追求的司法效果的基本內容而要求當事人自己必須予以明確確定的那壹部分內容,如貨物交付、勞務交付、工程項目交付等。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壹切合同的必備條款。
標的的種類總體上包括財產和行為,其中財產又包括物和財產權利,具體表現為動產、不動產、債權、物權等;行為又包括作為、不作為等。
擴展資料
標的和標的物並不是永遠***存的。壹個合同必須有標的,而不壹定有標的物。在保險的種類中,公眾責任保險是壹種無形財產保險,沒有實際標的物。舉例說明,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服務的給付行為。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標的可以是“物”,物是物權關系的標的。物權是壹種支配權,對物可以進行支配,所以物權的標的是物。在特殊情況下,權利也可以是物,但要求在法律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如權利質權的標的就是權利,也可以說是物。
合同屬於債權調整的範圍。債權是壹種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壹定行為的權利。所以債權的標的是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合同的標的,自然也是給付行為。如買賣合同,如買手機、買房屋的標的是給付手機、房屋的行為。“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作為,比如運輸合同、保管、勞務等,舉例說,妳到郵局寄壹封信,妳買了郵票,郵局就有義務“按時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這裏,“按時把信件投送到指定的收信人手中”就是妳和郵局之間的合同標的,它是作為。
“不作為”行為也給妳舉壹個例:我給妳錢,租用妳的承包地壹年,妳同意“在壹年內不在這塊地上種莊稼”。這就是我花錢買妳的“不作為”行為。
標的的第三種情況是智力成果,是知識產權關系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