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具體做法是用壹條狹長的布帶,將婦女的足踝緊緊裹住,使肌骨變形。纏足後腳會變得纖細扭曲,正符合當時的審美觀。在纏足時代,女子從四、五歲起便開始裹腳,壹直到成年之後骨骼定型方可解去布帶。也有終身纏裹,至老不除的。
這種風氣之所以在中國出現,並不是偶然的現象,它是傳統的封建禮教和世俗的社會偏見在婦女身上的綜合反映。千百年來,婦女壹直處在從屬於男子的地位,女子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被視為不可逾越的“天條”。男尊女卑的世俗觀念,使女子成為男人的奴隸和玩偶。正是在這種背景下,出現了纏足之俗。
從大量資料來看,唐代婦女尚無纏足之風。這可從當時的詩文中得到證實。如李白《綄紗石上女》:“壹雙金齒履,兩足白如霜”。可見當時的婦女不僅不用纏足,連襪子也可不穿,故能讓人看到兩足的膚色。
到了宋代才出現纏足之習。宋張邦基《墨莊漫錄》謂:“婦人纏足,起於近世,前世書傳皆無所自。”從畫像看,北宋婦女纏足者尚不多見,傳為王居正所繪《紡車圖》中的兩名婦女,穿的都是平底大鞋;敦煌壁畫中的北宋婦女,也是以天足者居多,可能在當時纏足之風尚未普及。
到了南宋,情況便有所不同。這個時期的婦女形象,弓足者比比皆是。如故宮博物院所藏《搜山圖》和《雜劇人物圖》中的婦女,雙足都十分細小,有些還帶有明顯彎曲的痕跡。這是當時婦女纏足最顯著的標誌。
由宋至元,以迄明清,各時期的婦女幾乎都沿習了宋代的遺俗,以纏足為尚。只有少數民族地區的部分婦女未染此習。清趙翼曾雲:“今俗裹足已遍天下,而兩廣之民,惟省會效之,鄉村則皆不裹。滇、黔之倮苗彘夷亦然。”
清代政權掌握在滿族之手,滿族婦女也無纏足之俗,故視漢人纏足為罪行,曾多次下令禁止。如順治二年(1645)下詔:凡是時所生女子,嚴禁纏足。康熙元年(1662)再次規定,如查得元年之後所生女子纏足者,罪其父母,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議處,平民則交刑部處置。情節嚴重者枷責四十大板,流徙十年。後有議士奏雲此法太嚴,乃準奏免禁,民間婦女遂再度恢復纏足陋習。
1851年,太平天國運動爆發。起義軍每到壹地,都發出告示,告誡天下婦女,解除約束,投身起義。曾經在太平軍中生活過的英籍軍人伶俐,把太平天國反對婦女纏足,看成為太平天國最顯著、最富有特色的“輝煌標誌”,可見影響之大。然而在非太平軍控制地區,纏足之風仍然盛行。
清末,西方進步文化逐漸傳入中國。國人覺悟增強,以康有為、梁啟超等進步力量為主體的天足運動蓬勃掀起,有力的沖擊了陳舊腐朽的世俗觀念,終於將纏足之風抑止。
古人發明這種陋習,究竟為何?
當然是為了強化男子的地位,強化對婦女的統治、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