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權利的確認、分割和相鄰關系而引起的財產糾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適用房地產糾紛管轄。
4.房地產已經登記的,以房地產登記簿記載的地點為房地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的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包括:
1.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知識產權法院和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公益訴訟由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管轄又稱“民事審判管轄”。法院之間受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於管轄權,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是壹種“不變”,法院無權審理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壹)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經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繼承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