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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緩刑的八種情況

不能緩刑的八種情況如下:

1、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

2、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適用緩刑;

3、累犯不適用緩刑;

4、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5、因侵犯知識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不適用緩刑;

6、不具有悔罪表現的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7、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不適用緩刑;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刑事案件的辦理流程如下: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綜上所述,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判決,對於不適用緩刑的情況不得判處緩刑,法院會下達判決書,告知當事人具體的判決情況,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判決書上規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四條

對決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再審決定書。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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