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實習算是壹門課程的要算分的,所以領取畢業證需要實習證明。根據《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下簡稱《辦法》)規定,學校組織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符合法律規定。組織安排學生實習,要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學生實習提供必要的實習條件和安全健康的實習勞動環境。不得安排壹年級學生到企業等單位頂崗實習。
同時,不得安排學生每天頂崗實習超過8小時。此外,實習單位應向實習學生支付合理的實習報酬。學校和實習單位不得扣發或拖欠學生的實習報酬。如果在實踐過程中,出現強制加班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學生有權拒絕。
簽到實習協議應註意的問題
1、實習期內工作時間的約定,可約定每日不超過8小時,如確因特殊情況超過8小時的,應約定相應的加班時間和報酬。
2、實習期間實習報酬的約定,雖然實習期內實習生的報酬不受最低工資標準的約束,但實習生與單位可以約定壹定的報酬或者補助,並且最好是明確約定給付的時間以及相應的違約責任。
3、實習過程中實習生發生傷亡的處理,從實習生權益保護角度出發,可與實習單位約定發生傷亡事故的,由實習單位比照工傷保險待遇的標準支付傷亡待遇,以避免法律依據缺失導致實習生權益受損。
4、實習生在實習期知識產權歸屬的約定。
5、發生糾紛的處理,可約定友好協商及訴訟的處理方式,避免日後發生糾紛時出現尷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制定、調整學生人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應當滿足教育教學基本需要。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國家標準的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特殊教育學校(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應當高於普通學校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 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應當準予畢業,並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學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獲得畢業所要求的學分,可以申請提前畢業。學生提前畢業的條件,由學校規定。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後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由學校規定。合格後頒發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學校應當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