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院會查夫妻* * *有無財產?
法院可以查夫妻財產,離婚時,壹方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財產公證,查清夫妻財產。
(1)夫妻雙方仍共同生活的,可以在對方毫無準備的情況下,找到對方的存折或銀行卡,復印相關財產或抄下號碼。如果不知道對方的賬號,但知道在哪家銀行開戶,壹般可以查到儲蓄信息。
(2)由於我國法律越來越重視個人隱私,不允許調查私人財產。只有公安、法院等法定職能部門有權調查個人財產,尤其是私人銀行賬戶。
如果需要通過正當渠道,可以通過法院下達的調查令,或者在離婚時申請法院調查。但在某些地區,很多銀行會拒絕律師持法院簽發的調查令進行存款調查。所以只能選擇申請法院調查。
(3)動產的搜查多為機動車。被執行人有無車輛,車輛狀況如何,只要去相關部門查詢就壹目了然。尋找房產主要是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等管理部門。因為房產也需要登記,所以更容易找到房產。
(4)知識產權是壹種特殊的權利,也可以是強制執行的對象。壹般來說,這方面的詳細信息是通過查閱證書和著作以及必要時向國家專利局和商標局查詢來獲得的。當然,知識產權只有依法拍賣出售後才能具體實施。
(五)有關企業應當支付給被執行人的股息、紅利已經到期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支付給被執行人,並可以要求有關企業直接支付給申請人;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凍結預期收入,並禁止被執行人提取,禁止相關企業在到期後支付給被執行人。
二、離婚期間對方隱瞞銀行存款怎麽辦?
從自己平時的儲蓄卡或工資卡中取出資金,存到其他銀行賬戶,這種情況很常見。離婚時,他將僅剩的幾張工資卡交給法院質證,並聲稱剩下的錢已用於家庭開支。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個部門有權查詢銀行存款,當事人和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隱性存款的解決相對復雜和困難。壹般來說,夫妻雙方要註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收據,掌握對方存款的信息,尤其是開戶銀行和資金賬號。
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具體情況如下:
1.在知道壹方銀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壹般不成問題。
2,只知道銀行,不知道賬號,查詢理論上可行,但法院是否受理申請,查詢力度無法保證。如果法院拒絕查詢,只能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3,就是不知道銀行賬號和開戶行,法院無法調查。
三、離婚夫妻存款法院如何分割?
根據銀行存款余額,雙方壹般平分。壹方有過錯的,可以少分財產。
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有權調查取證,法院也可以調查取證。壹般律師向法院申請調查令,調查對方銀行取款的詳細情況,要求對方逐壹說明資金去向。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理由和去向,則視為夫妻財產轉移,可以分割也可以不分割。
《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清償債務。離婚時,夫妻應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