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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合同解除而無效的合同條款是

下列不因解除合同而無效的合同條款是,具體內容如下:

1、強制性條款。某些合同條款可能是由法律規定的強制性規定,無論合同是否解除,這些條款仍然有效。例如,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條款,如退貨政策或產品質量保證。

2、非解除條款。合同中可能存在壹些與解除合同無關的條款,這些條款在合同解除後仍然有效。例如,保密協議或知識產權條款可能會在合同解除後繼續保持有效。

3、解除後生效條款。有些合同條款可能規定了在合同解除後仍然生效的條件。例如,合同解除後仍然需要支付尚未清償的款項或履行未完成的義務。

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簽訂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不違背公序良俗;

4、當事人可以簽訂附生效條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生效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1、合同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合同生效需要法律生效規定;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邏輯前提,合同生效時間與成立時間又是有聯系的,生效時間不能脫離成立時間而獨立得到確定。

綜上所述,合同條款的有效性和適用性可能會受到不同地區法律的影響。在具體的法律環境中,可能存在其他不因解除合同而無效的合同條款。因此,建議在具體情況下咨詢專業法律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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