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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投資給的股份叫什麽

法律分析:這種股稱之為"幹股"。“幹股”是指股東不必實際出資就能占有公司壹定比例股份份額的股份。我國法律規定: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因此,我國不存在所謂的“幹股”。但是,現實中有人把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出資稱作“幹股”,這其實是沒有正確認識無形資產的資產價值。經過評估確認了價值的無形資產,在公司設立時,依法辦理了轉移手續的,應當認為是實際出資,而不是所謂的“幹股”。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因此,在我國公司中並無“幹股”,也就談不上以幹股作抵押。如果是以無形資產出資的股份,妳應當查看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其名下的股份份額就是其依法可以抵押的股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十三條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壹百九十九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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