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財產權益糾紛,在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中有關財產權利的爭執。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主要是指侵權糾紛,這類糾紛 在海事、房地產、產品質量以及知識產權領域較為多見。① 海事中的侵權糾紛。主要包括海上船舶碰撞糾紛、 船舶損壞港口建築物或者設備的糾紛、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糾紛等。②房地產中的侵權糾紛。主要包括侵占他人所有的 房屋的糾紛、因使用房屋的附屬面積或者公用設施而發生的糾紛。 ③產品質量中的侵權糾紛。主要是因為產品存在缺陷而導致人身或者他人財產損害所產生的糾紛。④知識產權中的侵權糾紛。涉及商標、專利的侵權 糾紛主要有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而在同種或者類似的商 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所產生的糾紛,及以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所產生的糾 紛等。按照仲裁的適用範圍的規定,仲裁委員會將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