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大確定了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及國民經濟信息化的發展戰略,十六屆三中全會將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作為完善市場體系、規範市場秩序的重要手段。在這些大政方針與政策措施的指引和推進下,近幾年來我國的電子商務與企業信息化取得了較快的發展,加快了我國國民經濟信息化的進程。但是,我們也必須同時看到,我國發展電子商務還面臨許多障礙,其中政策、法律法規、標準、信用等保障環境不健全等因素都直接影響了電子商務在我國的普及、應用和發展。在本文中,我們希望通過對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最新動態與我國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環境基本狀況的分析,提出我們對於完善我國電子商務政策法律環境的建議,供大家參考。壹、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的最新動態與我國面臨的形勢全球電子商務立法,是近幾年世界商事立法的重點,電子商務立法的核心,主要圍繞電子簽章、電子合同、電子記錄的法律效力展開。從95年美國猶他州頒布《數字簽名法》至今,已有幾十個國家、組織和地區頒布了與電子商務相關的立法,其中較重要或影響較大的有: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96年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和2000年的《電子簽名統壹規則》,歐盟的《關於內部市場中與電子商務有關的若幹法律問題的指令》和《電子簽名統壹框架指令》,德國97年的《信息與通用服務法》,俄羅斯95年的《俄羅斯聯邦信息法》,新加坡98年的《電子交易法》,美國2000年的《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等等。上述電子商務立法雖然國家不同、時間各異,但總體來看,各國國內的電子商務立法卻有著三個非常明顯的***同特征:第壹、迅速。從95年俄羅斯制定《聯邦信息法》及美國猶他州出臺《數字簽名法》至今,在短短幾年的時間裏,已有幾十個國家、組織和地區制定了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或草案,無論是美國、德國等發達國家,還是馬來西亞等發展中國家,對此反應都極為迅速。尤其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更起到了先鋒與表率的作用,及時引導了世界各國的電子商務立法。這種高效的立法,在世界立法史上是非常罕見的。第二、兼容,在電子商務高速發展並逐步打破國界的大趨勢下,電子商務立法中任何的閉門造車不僅是畫地為牢,更會嚴重阻礙電子商務與相關產業的發展,所以,各國在進行電子商務立法時,兼容性是首要考慮的指標之壹。並且,也正是這種兼容性的要求造就了電子商務立法中先有國際條約後有國內法的奇特現象。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在其《電子簽名統壹規則指南》中就曾指出:電子商務內在的國際性要求建立統壹的法律體系,而目前各國分別立法的現狀可能會產生阻礙其發展的危險。”第三,法律的制定及時有力地推動了電子商務、信息化和相關產業的發展。2000年前後席卷全球的電子商務狂潮在很大程度上要歸功於兩個法律,壹個就是我們前面提到的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電子商務示範法》,它奠定了全球電子商務開展的根基,另壹個就是美國97年的《全球電子商務綱要》,直接涉及了關稅、電子支付、安全性、隱私保護、基礎設施、知識產權保護等發展電子商務的關鍵性問題,為美國電子商務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政策法律環境。在亞洲,馬來西亞是最早進行電子商務立法的國家之壹,該國早在90年代中期,就提出了建設信息走廊”的計劃,該計劃與其在97年頒布的《數字簽名法》呼應,極大地促進了其信息產業和相關產業的發展。作為信息產業界後來居上的印度,也不失時機地在98年推出《電子商務支持法》,並在2000年提出其針對電子商務的免稅方案,促進了其電子商務和相關產業的持續增長。此外,在這些國際電子商務立法中,電子商務國際立法還具有邊制訂邊完善、電子商務國際立法重點在於使過去制訂的法律具有適用性、發達國家在電子商務國際立法中居主導地位、工商壟斷企業在電子商務技術標準和制訂上起主要作用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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