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占有。指所有人實際控制事物。占有是實際占有或控制財產的權利。
第二,使用。使用權是指根據物的屬性和用途使用物的權利,以實現權利人的利益。
第三,收益。收入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收取物所產生的物質利益。在民法中,源於物的利益主要指物的孳息。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第四,懲罰。處分權是指所有人依法處分物的權利。懲罰包括事實懲罰和法律懲罰。事實處分是指通過壹定的事實行為對事物進行的處分,如消耗、加工、轉化、損壞等。法定刑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改變事物的正確狀態。如轉讓、租賃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