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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的財政支付誰來承擔責任?

財政撥款是壹種職務行為。如果妳做錯了,公司要立即配合催收,催收後妳也要按照內部管理制度追究責任。即使錢沒追回來,管理人全額賠償也不合理。

如果真的是壹個人的失誤,那就要看是有意還是無意了。法律很明確——勞動者故意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全額賠償全部損失;勞動者因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有限賠償,不必賠償全部損失;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或者只有輕微過錯,就不需要賠償。其實很難判斷是主觀故意還是無意。我們假設主體單獨轉賬,沒有申請或審批,對方是造成損失後不得不離職的老員工。很難說老板會不會懷疑妳是故意的。

所以這個時候最好的辦法就是積極解決問題,盡量把損失降到最低。即使沒有成功,也可以免除主觀故意的嫌疑。

具體分析:

1.出納員應對匯款錯誤負責。壹般情況下,出納根據匯款申請單所列匯款明細進行支付(不同公司名稱不同),匯款時賬號錯誤、失誤由出納承擔全部責任。因為出納的主要工作是資金的收付,由於個人原因造成的疏忽失誤,必須承擔全部責任。除了壹種情況,如果財務流水註明匯款方式是銷售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提供的,提供方在匯款申請表上註明匯款人信息時填寫錯誤,出納不承擔責任。

2.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以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為前提。在各種責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的責任不能以實際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傷害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財產、人身或其他權利受到侵害、面臨危險或受到阻礙,就可以要求行為人承擔這些責任;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的責任,僅以財產受到侵害為前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責任,通常以侵害人身權或知識產權為前提。損害賠償責任可以以他人財產受到損害為前提承擔,也可以以他人人身受到損害為前提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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