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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證壹級、二級、三級、四級有什麽區別?

主要區別在於,對於不同類型的殘疾,殘疾證的分級標準是不同的。

具體標準分為以下六類,分別詳述:

壹、視力殘疾的標準

1、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雙眼視覺障礙或視力下降,通過各種藥物、手術等療法不能恢復視覺功能(或通過上述療法暫時不能恢復),使普通人可以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他活動無法進行。

視力殘疾包括:失明和低視力。

2.視力殘疾的分類

盲目的

壹度失明:最佳矯正視力小於0.02;或者視野半徑小於5度。

繼發性失明: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但小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低視力

壹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但低於0.1。

繼發性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但低於0.3。

解釋:

1.失明或低視力是指雙眼。若雙眼視力不同,以視力較好者為準。

2.如果只有壹只眼失明或視力低下,另壹只眼視力小於或優於0.3,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適應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佳視力,或針孔環境測得的視力。

4.視力

二、聽力殘疾標準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見或聽不到周圍環境和言語聲音(經治療壹年以上仍未恢復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有殘余聽力但發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流。

2.聽力殘疾的分類

具體標準如下:

等級平均聽力損失(dBspL)?語音識別率(%)

壹級?& gt90(好耳朵)< 15

二級?71-90(好耳朵)15-30

三級?61-70(好耳朵)?31—60

四級?51-60(好耳朵)61-70

解釋:本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兒童或治療壹年以上仍未恢復的聽力損失成人。

三、言語殘疾的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引起的言語障礙(經治療壹年以上仍未恢復者),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完全喪失言語能力和部分喪失言語能力,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

2.第壹級是指只能簡單發音,已經完全喪失言語能力的人;

二級是指壹定的發音能力,言語可懂度10-30%。語音水平等級考試可以通過壹級,但是不能通過二級。

三級是指發音能力,其清晰度為365,438+0-50%,言語能力水平測試可以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

四級是指發音能力,語言清晰度565,438+0-70%,能過三級,四級不行。

具體標準如下:

水平?語言清晰度(%)?言語表達能力

壹級?& lt10%未能達到壹級測試水平。

二級?10-30%未能達到二級測試的水平。

三級?31-50%未能達到三級測試的水平。

四級?51—71% ?沒有達到四級測試的水平。

解釋:此標準適用於3歲以上的兒童或成人,治療壹年後無法恢復。

四、智力殘疾的標準

1,精神殘疾的定義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壹般人的水平,表現為適應性行為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智力發育過程中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低下、各種原因引起的精神損害和智力發育成熟後老年期智力明顯下降引起的癡呆。

2.精神殘疾的分類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世衛組織)和美國精神發育遲滯協會(AAMD)的分級標準,按智力商數(IQ)和社會適應行為劃分精神殘疾等級。

具體標準如下:

智力水平分級?智商?(智商)範圍適應行為水平

極端壹度?& lt20 ?極端缺陷

重度二級20-34?嚴重缺陷

中度三級?35-49中度缺陷

輕度四級50-69?輕度缺陷

解釋:

1,參考韋氏兒童智力量表。

2.智商(Intelligence quotient,IQ)是指用智力量表測得的智力年齡與實際年齡之比。不同的智力測試有不同的智商值,診斷的主要依據是社會適應行為。

五、身體殘疾標準

1,身體殘疾的定義

肢體殘疾是指身體殘疾、畸形、癱瘓所導致的運動功能障礙。

身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雙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和損傷:四肢癱瘓,截癱。

小兒麻痹後遺癥

獲得性截肢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肢體缺陷、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癥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脊柱側彎和僵硬。

骨骼、關節和肌肉的嚴重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2.身體殘疾的分類

在沒有輔助器具的殘疾人的幫助下,對日常生活的生動能力進行評價和評分。日常生活活動分為八項,分別是:坐、站、走、穿衣、洗漱、吃飯、上廁所、寫字。

能達到1分,難達到0.5分,不能達到0分,據此分為三個等級。

(1)嚴重程度(1級):宣傳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0-4分)。

1,四肢癱或重度四肢癱。

2.截癱,雙髖關節無主動活動。

3、重度偏癱,壹只腳肢體功能完全喪失。

4.所有肢體被截肢或先天性肢體缺失。

5.三肢截肢或缺失(手腕和腳踝以上)。

6、雙大腿或雙上臂截肢或斷肢。

7.雙上肢或三肢嚴重功能障礙。

(2)中度(2級):能夠部分完成日常生活的活動(4.5-6分)。

1,截癱、四肢癱或偏癱,殘肢有壹定功能。

2.雙下肢膝關節以下或雙上肢肘關節以下截肢或肢體缺失。

3、壹上肢肘關節以上或壹下肢膝關節以上截肢或肢體缺失。

4.兩拇指均伴有食指(或中指)缺損。

5.壹肢重度功能障礙,兩肢重度功能障礙,三肢中度功能障礙。

(3)輕度(3級):基本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分)。

1,壹上肢肘關節以下或壹下肢膝關節截肢或缺肢。

2.壹肢中度功能障礙,雙肢輕度功能障礙。

3、脊柱強直:駝背畸形大於70度;脊柱側凸大於45度。

4.雙下肢不等長5cm以上。

5.單側拇指伴食指(或中指)缺損;壹側保留拇指,其余四指截肢或缺損。

6.侏儒癥(成人身高不超過130cm)

具體標準如下:

A級

(重度)完全不能或基本不能完成0-4級日常生活活動

副手

(中度)能部分完成日常生活活動4.5-6。

三電平

(輕度)基本能完成日常生活活動6.5-7.5。

解釋:

1,拇指和食指(或中指)保持,其他三指用力。

2,保留腳跟,失去前半只腳。

3.雙下肢不等長,不到5cm。

4、小於70度駝背或小於45度脊柱側凸。

六、精神殘疾標準

1,精神殘疾的定義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壹年以上,尚未康復,同時在家庭和社會中發揮應有的功能有壹定障礙。

下列精神疾病可導致精神殘疾:

(1)精神分裂癥;

(2)情緒和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和軀體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引起的精神障礙;

(5)兒童和青少年的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2.精神殘疾的分類

對患有上述精神疾病且壹年以上未恢復的,應當按照精神殘疾分類的操作性評定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等級;

(1)重度(1級):五項得分中有三項及以上評為2分;

(2)中度(ⅱ級):五項得分中有壹項或兩項評為2分;

(3)輕度(ⅲ級):五項得分中兩項及以上評定為1。

具體標準如下:

社會功能評定項目正常還是輕度異常?確實有功能缺陷,嚴重的功能缺陷

個人自理能力?0分1分2分

家庭生活功能的表現?0, 1?2分

對家人的關心和責任0分1分?2分

職業勞動能力0分?1分?2分

社會活動能力0分?1分和2分

擴展數據:

請註意,以下不是名詞解釋。

1,傷殘評定的主要單位醫院或機構:

醫院或機構的具體評估,由市殘聯會同衛生計生部門根據資質和當地醫療資源分布情況商定,然後報省殘聯和省衛生計生委認定,並報中國殘聯和國家衛生計生委備案。

2、殘疾評估醫師或專業人員應具備以下資質:

殘疾評估員必須具備《殘疾人分類和分級國家標準實施手冊》中規定的資格。具體評估人員由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提出。市級以上培訓合格後,由同級衛生計生委、殘聯錄用。聘用期為3年,可連續聘用,並報上級衛生計生委和殘聯備案。

3.對傷殘評定結論有異議的,有以下處理方式:

“對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申請重新評估,由當地縣級殘疾人聯合會組織縣級殘疾評估委員會進行評估。

如仍有異議,可在10個工作日內向市殘聯申請復評,經市殘聯同意後到指定醫院或專業機構進行傷殘評定。

如有異議,可向省殘聯申請,由省傷殘評定專家委員會組織專家進行評定,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殘疾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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