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牌代工產品引起的法律糾紛中責任要如何劃分?
壹、貼牌代工中的法律關系
貼牌代工中存在委托加工人和受托人之間基於委托加工協議產生的加工承攬法律關系,相對於直營生產增加了壹層關系,涉及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消費者或被侵權人)最少三個主體,法律關系更為復雜。 基於三方有可能產生的糾紛,三方存在的法律關系和責任劃分如下:(壹)內部關系: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委托加工人與產品實際生產商(受托加工人)關於產品質量內部責任的權利義務關系。
內部關系中,委托人與受托人法律責任的分配壹般是這樣區分的: 1.委托人對代工過程絕對主導控制的情形。如委托人自己掌握關鍵的核心技術,負責設計和開發新產品,甚至對受托加工人使用的原料配方、生產工藝、包裝材料、儲運方式的選擇都有明確的要求,並設置質量檢驗監督等程序,加工人在生產過程中的主觀能動性非常小,這個時候的產品質量責任理應由委托加工人承擔。 2.受托人在侵權糾紛中存在過錯的情形。如果貼牌代工產品的侵權行為格是因為受托人原因造成的,比如對生產條件、環境、設備的控制不力,對生產工藝的操作失誤,對包裝方式或儲運方式擅自更改,或受托人違規采購、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那麽應當由受委托企業承擔由此導致的法律責任。(二)外部關系:產品制造者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即委托人、受托人分別與第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外部關系中,又可以分為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和產品侵權責任: 1.產品質量違約責任是產品質量問題尚未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時的民事責任,例如不符合約定的產品質量,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等責任。 2.產品侵權責任是產品致人損害時,與該致害產品有關聯的人,即制造者、銷售者等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是壹種特殊的侵權行為責任。根據《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侵權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侵犯知識產權也是產品侵權責任的壹種。二、貼牌代工產品引起的糾紛中的法律責任劃分
(壹)貼牌代工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的承擔
1.在外部責任承擔方面,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規定:“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也就是說,委托加工人作為產品實際制造者、銷售商需要承擔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因此,在貼牌加工的生產模式中,委托人實際控制銷售渠道並進行產品的銷售,消費者基於買賣合同和合同相對性可以要求委托人承擔產品質量違約責任。 2.在內部責任承擔方面, 委托人可根據與受托加工人簽訂的加工承攬協議,約定委托人對產品質量違約責任的進行外部承擔後,對內向受托人進行追償,要求受托加工人對其不符合約定的生產行為造成的產品質量問題承擔最終責任,即委托人向受托人內部追償。(二)貼牌代工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侵權責任的承擔
1.在外部責任承擔方面,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第三人(消費者或被侵權人)可以任意選擇委托人或受托人(消費者獲知實際生產者可能有難度,不能因此剝奪其求償權,只需初步舉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在內部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民法典》 第壹千壹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按照約定劃分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義務與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然沒有約定的,由過錯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貼牌代工生產中的法律風險提示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原告提起民事訴訟,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原告應當提交初步證據證明對於其提出的具體訴訟請求,被告可能承擔民事責任。簡言之,對於起訴條件的審查,被告是否“適格”,僅需要審查原告是否提供了被告與所爭議的法律關系具有關聯性的初步證據,而不應以經過實體審理程序才能判斷的,被告最終是否系爭議的法律關系中的義務主體或責任主體作為判斷依據。否則,起訴的目的就會落空,訴訟也就無法進行。 綜上,在貼牌代工引起的法律糾紛中,無論是產品質量和產品侵權責任,只要原告提交了初步證明,作為貼牌加工委托人的品牌方就有可能成為訴訟中的被告,從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為了防範貼牌代工中產生的法律風險,我們建議: (壹)選擇具有資質的產品代工制造商。委托加工人在選擇合作的承攬人時可重點關註其生產資質和加工水平,選擇生產實力、科研水平、合作信譽良好的工廠合作。 (二)加強對受托方產品生產的監管。從流程規範化、全程公開化、過程精準化三個方面嚴格把控監督抽查,進壹步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可以采取抽查、驗收等程序,監督受托方的產品生產活動,從源頭防控產品質量問題。 (三)規範受托方的采購行為。委托方應當建立健全采購需求管理制度,細化工作要求和執行標準,明確崗位權限和職責,加強對采購需求的風險防控,預判采購需求形成和實現過程中的各種風險事項,有針對性地提出應對措施和替代方案,從源頭上防範和化解各種風險。在采購協議或委托加工協議中明確受托人生產的產品應當達到的質量標準和行為規範準則,並對由此產生的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承擔作出約定,增強受托方責任意識。 (四)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知識產權保護服務。無論是委托方還是受托方都應重視消費者權益以及知識產權的保護,積極回應消費者和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反饋的問題,完善消費者保護制度和知識產權登記及授權制度。對於不參與設計的貼牌代工產品,應在合同中明確代工產品設計方案的提供者;如需自行提供技術方案,應提前評估技術方案是否存在知識產權侵權風險,並在合同中與加工方約定產品涉嫌侵權時的責任分擔,預防侵害消費者權益及知識產權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