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交易所作為產權交易的中介服務機構,本身不參與產權交易,只是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必要的場所和設施以及交易規則,保證產權交易的順利進行。
產權交易所的職能壹般包括:
(1)為產權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
(二)組織產權交易活動;
(三)審查產權交易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資格及轉讓的合法性;
(四)為產權交易雙方提供信息和其他中介服務;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監督產權交易活動。
產權交易所的業務不僅包括股權交易,還包括國有產權交易和知識產權交易。不同的產權交易所可能有自己獨特的業務設置。
擴展數據:
產權交易中心的職能
有形產權交易中心是中國產權交易中心的特色。建立有形產權交易中心的目的是集中、公開、公平、規範地進行產權交易。產權交易中心除保證產權交易能夠集中、公開、公平、規範地進行外,還具有以下功能:
1.信息積累功能:所謂信息積累功能,是指產權交易中心能夠提供所有關於產權交易的信息,並與買賣雙方進行溝通。市場可以公開價格等相關信息,讓交易者通過產權交易中心建立固定的溝通渠道,讓有交易意願的買賣雙方或潛在買賣雙方以適當的形式見面。
2.價格發現功能:所謂價格發現功能,就是產權交易中心能夠形成價格規範。通過市場的建立和有組織的交易,發現相關價格的成本大大降低。同時,交易市場也降低了“議價成本”。市場已經建立了完成交易的程序和慣例,使各方更容易發現可以達成什麽樣的交易。交易信息壹旦公開,可以約束雙方的議價範圍,使價格趨於平均。因此,產權交易中心可以對潛在交易者在交易價格上做出合理的預期,從而降低交易成本,促進交易雙方順利達成滿意的交易價格。
3.制度規範的作用:所謂制度規範的作用,是指產權交易中心為產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行為提供規範。包括產權交易信息的形成和傳遞,公開交易行為制度的建立,暗箱操作的杜絕,價格規範、公平競爭的形成等等。
4.中介服務功能:所謂中介服務功能,是指產權交易中心通過實行進場交易委托代理制度,簡化產權交易手續,縮短產權交易流程,提高產權交易效率。同時,培育了中介服務機構,提高了經紀人的專業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