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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優先權是什麽意思

超級優先權是指在知識產權領域中,壹種特殊的權利,它允許申請人在提交同壹項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國際申請前,先在某些國家或地區提交申請,並在後續的國際申請中享有優先權。

法律分析:該特定動產在“流入”時設立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債權就是買賣該抵押財產的價款,即該特定動產為自身的交易價款進行抵押擔保。這是成立“超級優先權”的前提條件,故又名“購買價金擔保權”。

出賣人為抵押權人;買受人為抵押人,同時也是浮動抵押的抵押人。該特定動產在“流入”後十日內辦理了抵押登記,該抵押權就具有了超級優先權,即使其設立和登記時間在後,也享有最優先的順位。

該超級優先權的優先順位是指它可以對抗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包括但不限於浮動抵押的抵押權。

如該特定動產被留置權人留置,則該超級優先權不能對抗留置權人。因為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不是約定擔保物權,而抵押權屬於約定擔保物權。民法典第456條也有類似規定。

超級優先權的制度價值在於

有利於降低融資難度,超級優先權制度能使缺乏其他抵押物的抵押人以其購買或融資租賃的動產為抵押物來擔保約定的價款。當抵押人不履行約定的還款義務時,抵押權人可以行使該抵押權,且該抵押權優先於其他任何設定於此標的物上的擔保權。

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出賣人或出租人的權利;也有利於買受人較快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從而投入到自己的正常經營活動中,提高了其履行還款義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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