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潤翡翠城1期地下停車場入口標有防人罩。
密封門上標有:人防辦定點生產廠。
花27萬買個車位,壹年後拿到產權。如果拿不到車位,賣家每月只需支付100元作為違約金...
近日,成都錦江區翡翠城小區的高價車位在朋友圈廣為流傳。該小區1-5期在售的444個車位中,最貴的“兩個豪車車位”售價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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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翡翠城1期地下停車場入口標有防人罩。
密封門上標有:人防辦定點生產廠。
花27萬買個車位,壹年後拿到產權。如果拿不到車位,賣家每月只需支付100元作為違約金...
近日,成都錦江區翡翠城小區的高價車位在朋友圈廣為流傳。該小區1-5期在售的444個車位中,最貴的“兩個豪車車位”售價50萬元。
12 17上,翡翠城小區業主向記者透露,不僅是“天價車位”,1期的車位也屬於人防工程範圍,開發商無權出售。
懷疑
需要壹年的時間,27萬元才能拿到車位的產權
6月7日,65438,記者在翡翠城小區張貼的車位銷售公告上看到,翡翠城1的車位售價為16.7萬-39萬。近日,翡翠城1車位租賃已告壹段落。開發商出售之前出租的車位。
楊女士急了。上個月,她花了27萬買了個車位,慌慌張張地簽了買賣合同。雖然有點貴,但“買的車位畢竟是自己的”,楊女士也放心。
內心的平靜很快就消失了。幾天後,她隨便翻看商品房(車位)買賣合同時,發現合同上寫著出賣人向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車位所有權轉移。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未能在車位交付之日起460個工作日內取得車位的權屬證書,買受人不予返還車位,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支付每月100元的違約金。
她有點尷尬。“需要460個工作日,也就是將近兩年才能拿到產權?而如果拿不到,車位也退不回來,賣家每月只需要支付100元的違約金?”後來她註意到,在停車位的出入口處,壹塊約1米高的紅色指示牌上,有藍色示意圖和“人防隱蔽”字樣。坡道兩側,鋼結構防護密閉門標有:人防辦定點生產廠。楊女士不明白,就去咨詢小區的劉先生。“給妳潑點冷水。”劉先生說:“妳買的地下車位是在小區人防工程的防爆單元裏。按照規定,妳不能享有財產權。”
調查
1期地下車位屬於人防工程嗎?
業主劉先生2005年花9萬元買了個車位。後來在停車場,他看到鋼制封閉的門上寫著“人防”二字,也沒太在意,“他連產權歸屬都沒想過。”幾年前“車位門口加了人防標誌”,他開始關註。
直到最近,劉先生看到壹則關於四川樓市首例因地下車庫引發權屬糾紛的新聞報道。報道中提到,小區居民買了車位後未能拿到產權證。原來地下車庫是人防工程。小區居民認為,開發商在未取得合法所有權的情況下,不能出售或出租地下車庫,於是業委會將開發商告上法庭。法院判決,業委會對人防工程、物業小區有管理權和使用權,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這就提醒了劉先生“原住宅防空地下室的產權應屬於國家,開發商不能取得合法所有權”。劉先生隨後向東湖社區反映了情況。
10月26日10,東湖小區給開發商發了壹封咨詢函,問了四個問題:1。地下車位銷售是否合法,是否有產權證和銷售許可證?2.地下停車位是全部還是部分屬於人防工程?3.如果是人防的壹部分,有沒有區域規劃方案?4、人防工程在產權的情況下,是否有相關法律法規支持其出售?
4天後,壹份蓋有華潤(置地)成都有限公司印章的回函送達東湖小區,回函中稱“目前在售的翡翠城壹期地下車位為現房在售,所有權屬於華潤置地成都有限公司,目前在售的翡翠城壹期地下車位無人使用,所有車位信息均已在成都市房管局備案。”
作出反應
從2008年開始,人防車位不能賣了。
近日,劉總從相關單位復印到翡翠城壹期地下室人防工程圖紙和翡翠城壹期人防工程驗收意見。65438+2月65438+3月,在小區閱覽室,業主請來了壹位人防設計建築工程的工程師,現場給大家講解圖紙。通過咨詢,劉先生了解到該小區地下工程總面積為26000平方米,其中人防工程面積為22218平方米,停車場面積為18平方米。如果人防工程的面積計入總建築面積,那麽業主就分攤了人防工程的建設成本,是投資者。根據《人民防空法》第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居住區停車位租金收益歸居住區業主所有。
劉先生說,翡翠城1人防工程的面積比成都很多小區都要大,因為開發商把翡翠城二期、三期規定的人防設施都放進了1,合建了。
12 17成都市人防辦的壹位工作人員說,按照規定,開發商在修建城市民用建築時,應修建戰時防空地下室,以便戰時組織人員疏散和躲藏。平時這個區域可以根據規劃條件建設成停車場、倉庫等多種形式。翡翠城小區1-4號樓地下停車場均在人防工程範圍內。這樣的區域,在2008年之前,開發商通過預售的形式,應該在產權登記中註明。2008年後,相關規定出臺。按照規定,人防工程屬於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關於成都人防工程內的車位能否出售,他咨詢了上級部門。四川省人防辦表示,新人防法頒布前,暫停銷售人防設施用車位。
該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在成都市,部分人防工程區域已經標註,部分尚未標註,人防辦將繼續完善。
楊女士認為商品房(車位)買賣合同中“逾期不能取得產權證的,出賣人應當每月支付違約金100元”的條款不合理,“應當分兩次支付”。對此,四川梁元律師事務所律師周德斌表示,根據相關規定,開發商未能按期給產權證的,最高違約金為車位價款的20%。
17,記者致電華潤(土地)成都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對方稱開會後掛斷。截至17晚9點,記者未收到相關負責人的回復。
互動業主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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