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工作聯動機制,制定促進旅遊業發展的政策,協調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充分發揮旅遊業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第五條市和區(市)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促進旅遊業發展、監管旅遊市場、提供旅遊公共服務的職能,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的組織協調、規劃、資源保護和發展引導、產品宣傳和市場秩序維護。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保障和促進旅遊業的可持續發展。第六條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誠信管理、失信懲戒、失信復議等行業自律制度,規範行業競爭,開展行業培訓,為會員提供市場拓展、產品推廣、交流合作等服務。第二章旅遊業的支撐第七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旅遊產業發展中,優先支持旅遊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優先支持重大旅遊產業項目建設。第八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旅遊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旅遊資源開發與保護、旅遊行政管理、旅遊規劃、旅遊宣傳等支出。
旅遊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年增加。第九條市和區(市)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和評價,建立旅遊資源檔案,指導旅遊資源的保護和開發。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保護規劃,並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第十條旅遊項目建設應當書面征求市和區(市)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按照有關建設程序報批。
旅遊名鎮、特色旅遊街、歷史文化景點、旅遊景區和重大旅遊建設項目,在規劃階段,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聽取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制定道路建設規劃、旅遊客運線路和旅遊景區(點)選址規劃時,應當聽取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對於旅遊產業發展規劃中確定的重大旅遊項目,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年度建設用地計劃;鼓勵農村集體土地依法流轉。第十二條旅遊城鎮、景區和旅遊通道內的旅遊標誌標牌、應急救援設施、遊客集散中心、遊客信息服務設施、汽車營地、汽車租賃服務站等旅遊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納入項目規劃,實現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生產。第十三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提供信息和政策支持,促進地方特色旅遊商品的保護、研發、生產和銷售。
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旅遊商品開發項目,其經營者和權利人可以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政府財政支持。第十四條利用國內外知名品牌的節慶、展覽、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等大型活動或者利用工業、農業、林業、水利、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教育、醫療等社會資源開發旅遊產品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項目引進給予獎勵,對旅遊產品的策劃、包裝、宣傳、推廣給予支持。第十五條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遊人才培養規劃,制定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開展旅遊人才培養,加大旅遊人才培養投入,推進旅遊科學研究、旅遊教學和旅遊職業培訓,培養旅遊專業人才。第十六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旅遊信息網絡管理系統,定期向社會發布相關旅遊信息,在機場、火車站、城市廣場、旅遊景區(點)、遊客集散地等遊客相對集中的場所設置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為遊客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第十七條在本市從事農家樂旅遊經營活動,其旅遊服務設施、食品衛生、垃圾處理、汙水排放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本市鼓勵農家樂旅遊向鄉村度假旅遊轉型升級,對全市重點鄉村旅遊度假區給予建設用地指標、基礎設施配套等政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