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成都天府文化公園建設和發展,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開展法定機構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天府文化公園(以下簡稱天府文化公園)的規劃、建設、運營、發展、管理等工作。天府文化公園的具體範圍由天府文化公園規劃確定。第三條 (基本原則)
天府文化公園建設應當堅持黨的領導,遵循政府主導、整體規劃、統籌推進、市場化運作原則,堅持產城融合、綠色生態發展理念,堅持文物保護傳承和活化利用相結合,嚴格資源節約和環境準入條件,實現經濟、社會協調可持續發展。第四條 (管理體制)
成都天府文化公園發展服務局(以下簡稱發展服務局)履行法定機構職責,負責天府文化公園的開發建設、運營管理、產業發展、綜合協調等工作。發展服務局由青羊區人民政府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青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天府文化公園的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市場監管、社會保障、公***衛生、城市管理、社區發展治理等社會事務。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青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街道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在天府文化公園開發建設和產業發展等方面給予支持。第五條 (法定機構職責)
發展服務局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天府文化公園產業規劃、城市設計、城市更新規劃等編制工作,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二)按照有關產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天府文化公園產業發展指導目錄,編制產業發展的有關規則和指引,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三)承擔天府文化公園運營、管理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天府文化公園開發建設等工作;
(四)負責天府文化公園招商引資、項目促建、企業服務、營商環境優化、宣傳推廣、對外合作與交流等工作;
(五)對建設、運營單位參與天府文化公園建設情況實施監督管理;
(六)協調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青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天府文化公園履行各自職責;
(七)承擔青羊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本條前款涉及的法定行政許可事項,青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發展服務局辦理。第六條 (規劃管理)
天府文化公園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青羊區人民政府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組織編制,發展服務局配合辦理,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天府文化公園的其他各類規劃,由發展服務局組織編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發展服務局應當根據賦權行使有關規劃管理職能。第七條 (土地利用)
天府文化公園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天府文化公園有關規劃和產業發展需要。第八條 (投資項目管理)
天府文化公園內的投資項目由發展服務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投資主管部門職責並進行管理。第九條 (招標采購管理)
天府文化公園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招標的,或者天府文化公園內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或者政府采購。招標或者政府采購應當在規定的統壹平臺進行。第十條 (政務服務)
發展服務局應當創新服務方式,簡化辦事程序,提高服務效率,為市場主體提供規範、便利、高效的政務服務。
青羊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為天府文化公園內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供政務服務,並支持發展服務局做好有關工作。第十壹條 (天府文化公園運營)
發展服務局可以依法利用天府文化公園內的國有土地、國有資產等建立多層次、多渠道的投融資體系,籌措資金用於天府文化公園開發、建設和運營。第十二條 (產業優惠政策)
除享受國家、省、市級優惠政策外,發展服務局可以根據天府文化公園產業規劃,制定引導產業聚集、扶持產業發展、鼓勵產業創新的優惠政策。第十三條 (雙創發展政策)
天府文化公園應當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整合人才、信息等資源,推動創新集群與產業集群融合發展。
鼓勵國(境)內外五百強企業、行業龍頭企業、組織或行業協會在天府文化公園設立總部或者區域性總部。
鼓勵在天府文化公園設立金融服務、法律服務、資產評估、信用評級、投資咨詢、知識產權交易、商務咨詢等專業服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