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管轄鐵路部門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所屬職工為壹方當事人的下列民商事糾紛案件:1、各類合同糾紛案件;2、債權債務糾紛案件;3、侵權損害賠償糾紛案件;4、房地產糾紛案件;5、鐵路所屬企業破產案件;6、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7、勞動爭議案件。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可以受理除專利糾紛、植物新品種糾紛之外的其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二、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可以受理壹方當事人原為鐵路部門及其所屬企業、事業單位,現仍從事鐵路運輸服務、鐵路工程建設、鐵道設備制造、鐵路通信等與鐵路運輸有關的業務所發生的本規定第壹條規定的各類民商事糾紛案件。三、成都鐵路運輸兩級法院不受理涉外民商事糾紛案件。四、當事人就本規定第壹條規定的各類民商事糾紛,既向鐵路運輸法院起訴,又向有管轄權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壹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壹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