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成立分銷公司,從下遊做起。
3.成立印刷公司,從上遊做起。
4.搭建零售終端,從市場入手。
5.個人進入圖書市場,從編輯和營銷開始。
所有這些都必須得到國家新聞出版署的批準。
申請報紙、期刊、圖書和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條件。
出版單位申辦報紙、期刊、圖書和電子出版物,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的名稱和章程;
2.有新聞出版總署及其必要的上級機關認可的主辦單位;
3.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4.有註冊資本和必要的資金、設備;
5.在固定的工作場所;
6.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符合國家規定資格條件的編輯出版專業人員。
申請人辦理時應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申請人在辦理時應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報紙、期刊、圖書、電子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和電話;(二)主辦單位及其上級主管機關的名稱、地址和電話;(三)申請人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專業人員;(四)資金來源和數額;(五)報紙、期刊的日期、格式、印刷地點,以及連續電子出版物的名稱、日期、媒體形式。
2.出版單位的章程。
3.上級機關批準申請文件。
4.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及其職稱證明、身份證明和資格證明。
5.資本信用證明。
6.工作場所使用證書。
電子出版物制作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的文件、證件。
電子出版制作單位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1.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生產單位的名稱、地址、企業類型、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住址;2.營業執照;3.生產單位的章程;4.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非官方出版物申請登記準認證程序的範圍和程序(內部溝通)
1.非正式出版物準印範圍包括資料匯編、工作手冊(畫冊)等。機關、企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編制。
2.編寫單位提交的申請(必要時須經主管單位同意),經新聞出版行政機關審核同意,符合要求。
3.非出版單位申請登記時,應當載明稿件名稱、字數、印張、格式、作者姓名、印刷者姓名、發行對象等內容。,並附上手稿。
印刷企業投標條件
申辦印刷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企業名稱和章程;2.有確定的業務範圍;3.有滿足生產需要的固定場地;4.有必要的資金、設備和其他生產經營條件;5.有滿足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申請人辦理時應提交的文件。
申請人在辦理時應提交以下文件:
1.應用;2.公司章程;3.可行性研究報告;4.營業場所證明;5.資本和信用證明;6.設備清單;7.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任命書、簡歷;8.投標企業上級或主管部門的批復。
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還應提交合資、合作意向書或合同文本及董事會成員名單。
設立出版物發行企業的條件
設立出版物發行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企業名稱和章程。
(二)從事出版物總發行的單位應當是經國家批準的具有資質的國有出版物發行單位和國有資本控股的出版物發行公司;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必須是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依法設立的公司。
3.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4.有滿足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員應當具備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可的任職資格。
5.有必要的註冊資本。
(1)設立總經銷企業的註冊資本不低於10萬元;(二)設立批發企業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三)設立零售企業法人的註冊資本不低於65438萬元人民幣;(4)個體零售、出租攤點註冊資本不低於5萬元。
6.有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認可的符合規定審批權限並能承擔行政責任的上級主管機關。
設立出版物發行企業的程序
第壹步:經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批準,發放出版物發行許可證;
第二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
申請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的程序
從事出版物發行業務,應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1.設立出版物總發行企業和全國性出版物連鎖銷售機構應向我局提出申請,經我局審核同意後,報新聞出版總署審批。承辦部門是發行管理處。
2.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出版物零售單位,應向我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後報新聞出版總署批準。主辦單位是發行管理處。
3.從事下列出版物發行業務,由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後向我局提出申請,主辦單位為發行管理處;
(1)創辦出版物批發企業;(二)新華書店、外文書店、出版單位、圖書進出口公司等國有出版物發行企業新設具有批發業務的發行網點;(三)建立出版物批發和零售市場;(4)建立網上書店;(五)外國出版單位和出版企業在本市設立出版企業。
4.設立其他出版物零售企業和零售、出租攤點,應向所在區、縣文化局提出申請。受理承辦部門為各區縣文化局企業註冊處。
申請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申請出版物發行,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名稱、地址、業務範圍、經濟類型、經營方式、資金來源和數額、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的名稱和地址、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等內容。;
2.公司章程;
3.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4.資本信用證明;
5.主要負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學歷和資格證明;
6.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7.合夥企業合作協議、合夥人信息等。
處理部門:
印刷業務管理、出版和發行管理處
國家出版局關於新建出版社審批條件的通知
8月9日,1985,中宣部發布了《關於暫不批準新設報刊出版社的通知》。壹年來,我局基本停止審批新成立的出版社。但是,隨著科學技術和文化事業的進壹步發展,對出版社的設立仍有許多要求。為落實中央關於嚴格控制新辦出版社的指示精神,我局制定了新辦出版社的審批條件。
並報中共宣傳部批準。特此通知如下:
1.主辦出版社的單位必須是黨>;全民所有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設立中央級出版社應由部委或相當於部委的單位提出申請,出版社應由主管部委的負責人直接領導。設立地方出版社,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宣傳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由省級出版社出版。
版管理部門向我局提出申請。地方出版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廳、局領導直接領導。
二、有明確的宗旨、出版方針、專業分工和出版範圍。
三、有相當的專職編輯、副主編、編審和健全的編輯機構,以及必要的出版業務人員,申請開辦合作社時,必須上報編輯人員名單,並附上其學歷和簡歷。
四、有國家撥出的專項資金用於成立合作社。如因公布範圍限制造成非經營性虧損,應明確主管部門負責補貼。
5.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有與圖書規模相適應的印刷廠和發行單位。
合作社成立前,應提前落實人員編制和印刷條件,不得在合作社批準成立後再向上級部門申請人員編制等條件。
高等院校新建出版社在按上述規定申請時,應同時向國家教委提出申請,由國家教委提出歸口管理的審核名單。
軍隊系統新出版社由總政治部審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