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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語詞典或現代漢語詞典等的編寫者享不享有著作權?

成語詞典或現代漢語詞典等的編寫者是否享有著作權,要根據該作品的實際情況確定。

基於詞典、辭書創作編纂的特點,辭書、詞典類作品大多是在繼承前代詞典的基礎上加以調整、編輯和豐富。在創作過程中,編者可能會在大量沿用先前詞條的前提下,對其中的部分詞條或詞條項下的若幹義項進行重新創作,亦可能對部分詞條進行原創翻譯,因此,對詞典構成何種類作品,存在爭議。

具體情況可參考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壹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權司[1999]第37號解釋。

X X 省版權局版權處:

收到"關於詞典有關版權問題的請示",現答復如下:

根據來函中提供的情況,即,由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X X 出版社出版的《X X名詞》等三十本書的"標準名詞",是對於科學概念進行漢語訂名,同時附以相應的英文名稱,其編排方式為:正文按子科學分類羅列;漢英索引按照漢語全部拼音和四聲二因素排列;英漢索引按照通用的英文字母順序排列。對於編寫單位對這類詞典是否享有著作權的問題,我們認為,此類出版物不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十壹)項對於"編輯"的解釋,"指根據特定要求選擇若幹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匯集編排成為壹部作品",也就是說,它們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而是壹類不具獨創性的數據庫。對於實踐中大量存在的非獨創性數據庫如何保護的問題,我國目前尚未立法,超出了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但是,此類數據庫的完成,也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投入。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如果原樣復制的,應當被禁止;如果以新的編排方式利用,在何種程度上為合法行為,而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還尚無法律依據。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

壹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附件:

X X 省版權局的來函

國家版權局法律法規處:

我省壹作者,按照作者本人獲得專利的詞典編排方式,對"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並由X X出版社出版的《X X名詞》等三十本書中的"標準名詞"進行編排,編寫了《A漢英科技名詞詞典》和《B英漢科技名詞詞典》兩書。

《X X名詞》等三十本書的"標準名詞"的編排方式為:正文按子學科分類羅列;漢英索引按照漢語全部拼音和四聲二因素排列;英漢索引按照通用的英文字母順序排列。《A漢英科技名詞詞典》和《B英漢科技名詞詞典》兩書的編排方式分別為:《 A漢英科技名詞詞典》是以漢語詞匯的簡拼為據,例如"西半球"壹詞,由漢語拼音的首字母組合"XBQ"在詞典中定位;《B英漢科技名詞詞典》是以英文單詞詞首二字母和末尾字母組成的詞碼為據,例如"angle",由an/e在詞典中大致定位。

現就有關版權問題請示如下:

1."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編輯的《X X名詞》等三十本書是否享有著作權?

2.《A漢英科技名詞詞典》和《B英漢科技名詞詞典》兩書只對"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標準名詞"按照自己獨特的編排方式進行使用,是否構成對"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著作權的侵犯?

3."《A漢英科技名詞詞典》和《B英漢科技名詞詞典》兩書只對科學出版社出版的《X X名詞》等三十本書中"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標準名詞"按照自己的編排方式進行使用,是否構成對科學出版社專有出版權的侵犯?

特此請示,請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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