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誠信原則的含義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確立的道德原則。它要求每壹個經濟活動的參與者都要信守諾言,守信用,絕不欺詐,絕不把自己的利益置於他人和社會的利益之上。誠信原則是所有市場參與者的道德標準,在市場交易中符合這壹原則的就是“誠實勞動者、誠實商人”,可以說是市場經濟客觀規律的部分反映。在市場經濟不完全開放的情況下,誠信原則更側重於道德層面,主要是向內的自省,希望社會活動的參與者信守承諾。但是,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為了更好地保障市場秩序,市場經濟的參與者需要避免無節制的自由主義和放任主義精神,註重道德規範的調整和約束,法律的建設者也應該意識到這壹點,將誠實信用等符合契約精神的道德規範與法律規定有機地融合起來。[1]
(二)誠信原則的重要性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具有契約精神,要求雙方之間存在信任,要求買賣雙方是平等的主體,該原則是民法與合同法法律關系成立的基礎。民法是調整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合同法是為規範當事人之間的交易而制定的壹套規則和原則。[2]民法和合同法是平等的主體。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性使其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並被賦予了更深的內涵。目前,隨著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其發展趨勢主要有兩個層次。壹是橫向,適用範圍不斷擴大。目前,誠實守信原則可以適用於整個民事糾紛領域。第二,縱向效果增強。誠實信用原則已經成為法院判決案件的有效依據,不再是補充當事人意誌的隨意規範。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領域的發展和完善,可以優化法律的制定,改善案件的審理和判決,規範商品經濟。
(三)誠信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的優勢
誠實守信原則在市場交易中的優勢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壹、保障交易安全誠實守信原則規範和約束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幫助交易雙方更好地履行合同,通過條款保障交易雙方的交易安全,促進交易雙方簽訂合同,有利於經濟活動的有效開展。二是降低交易成本。誠實守信原則要求交易雙方相互了解,知道對方的重要信息,增加相互了解,相互制約,增進信任,促進溝通,降低研究成本,節約交易成本。三是促進交易成功。誠實守信原則要求交易雙方遵守契約,恪守契約精神,保護交易結果。具體來說,誠實守信原則不支持失信行為,但同時支持糾正錯誤行為,反對引導錯誤行為,保障了雙方的利益,體現了不安抗辯權的意義,最終促進了交易的成功。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具體應用
(壹)附隨義務的誠信原則
誠實守信原則的附隨義務是合同雙方在合同交易中自始至終必須遵循的義務。它是合同簽訂的前提,是合同實現的必要基礎,是保證良好市場經濟秩序的有效手段。誠實信用原則的附隨義務貫穿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明確了合同雙方的禁忌和要求,包括有所為的義務和無所不為的義務,如保密協議、通知義務和協助義務等。
(二)誠信原則是法官處理合同案件的有效基礎。
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填補合同法的漏洞。法律在壹個歷史時期限制和保護這種行為。其預見性不夠,往往在新的問題出現後才繼續改進,具有壹定的滯後性。合同法也是如此。在具體的適用過程中,合同法往往沒有涵蓋整個部分。誠實信用原則是對它的極大補充,可以填補合同法的壹些漏洞。在實際交易行為中,由於雙方行為的不確定性和法律的GAI,原合同的內容在實際過程中會發生變化,而變化的部分可以按城市信用原則處理。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適用主要有兩個方面。壹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找出缺失的部分,補齊缺失的部分。當經濟糾紛仍不能通過合同法的規定解決時,可以采用誠實信用原則。另壹種是判斷可以模糊解讀的合同條款。誠實信用原則是壹個總的指導原則,不會細分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合同雙方的行為都需要遵循這個原則。因此,在合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司法工作人員可以根據大方向的誠實信用原則對合同雙方作出判斷,法官在作出判斷時應當根據公平誠實的理念對雙方的行為進行判斷。在買賣中,交易雙方往往會因為利益產生沖突。誠實守信原則可以有效地平衡雙方的沖突,將沖突集中在買賣雙方的行為上。
三、誠實信用原則在適用《合同法》時遇到的困難
《合同法》是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合同的簽訂、執行和後續都離不開契約精神和誠實信用原則。"沒有信仰的人不知道他們能做什麽。"誠信是任何溝通合作的前提和基本原則,誠信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那麽相比之下,失信問題壹直是社會經濟糾紛中的通病。“判決易執行難”成為市場經營者心中的普遍痛點,如何在實際操作中有效發揮其真正價值是難點。目前,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法中的適用主要存在兩個難點,這兩個難點都是由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定義過於寬泛而造成的。壹是誠信原則不夠有力,表現在對失信問題界定不清。這就導致在實際判決中,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失信行為,法律法規可以直接約束,但在沒有具體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只能采取道德譴責。這種情況將導致法律對失信行為的懲罰力度不足,誠信原則的約束力將大打折扣。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在作出判決時傾向於選擇更加確定的法律條文。合同法中誠信規則的約束力和執行力遠遠大於誠信原則。二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實際審判中過於自由,會導致濫用。對誠信原則的解釋過於寬泛,沒有具體的指向,缺乏具體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和補充,導致法官在裁判案件時偏向於個人主觀推斷和運用自由裁量權,而不同法官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水平不同,導致不同法官對同壹案件的解釋出現偏差,會脫離誠信原則的內涵,最終對誠信原則的適用產生不利影響。
第四,增加誠實守信原則在合同法中效力的途徑
(壹)建立健全失信懲戒制度
在市場交易中,經濟糾紛往往是由不誠信引起的。因此,為了確保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避免貿易摩擦,社會需要重視誠信原則,並確保其約束力。中國需要建立和完善失信懲戒制度,劃分信用等級,限制失信者的權利,建立“失信名單”和“嚴重失信透明制度”,對失信和懶惰行為進行“快速、準確、無情”的打擊,同時鼓勵誠信交易,獎勵守信公民。
(2)嚴格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在我國,民事案件,尤其是合同糾紛引起的民事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相對較大,但不同法官的專業能力和法律知識不同,會導致“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必須規範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主要可以從兩點出發:壹是定期審查案件,震懾法官;二是加強司法人員的思想道德建設,提高其法律職業素質,增強其職業道德和裁判案件的自覺性,避免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動詞 (verb的縮寫)結論
誠實信用原則的存在是誠實守信道德規範的具體詮釋,在合同法中,它成為雙方簽訂合同的道德基礎,成為雙方合作的前提,成為約束民事行為的最低要求,成為法律判斷的依據。城市守信原則的內涵不僅限於此。法律工作者可以深入挖掘誠實守信原則的具體內涵,充分發揮其社會價值和思想價值,在《合同法》中細化合同雙方的義務和權利,對合同雙方形成有效約束,幫助仲裁機關和法院依據合同內容和相關法律法規對當事人進行判斷和仲裁,增強法律的公信力, 充分發揮法律的社會適用性,保證新時期的市場經濟,保證市場經濟建設參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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