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攬人的角度來看:
承攬人壹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並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應類型的合同。
承攬人本身的壹些設備就可能是有知識產權的設備。
承攬人本身的壹些技術就可能是依靠知識產權才能實現的技術。(比如某種產品的生產方法,只有承攬人有專利,也是可以的)
承攬人不等於沒有知識產權的,沒有技術含量的人。
以定作人的角度來看:
定作人有可能提供帶有知識產權的技術方案,而並不需要承攬人有知識產權,按照行業標準,或者定作人的要求作出成品即可。
而定作人也可能需要承攬人本身有壹定的技術含量,這樣做出來的成品才有含金量。
所以說,承攬人是否有知識產權,還是得根據實際情況去判斷。
我個人理解,妳想問的是:定作人有知識產權,但是承攬人沒有知識產權,承攬人是按照定作人的知識產權進行某個商品的生產,那麽承攬人有沒有知識產權?回答是:沒有。知識產權權屬不會因為定作人和承攬人在特定時間,因特定原因,簽訂了承攬合同,就發生轉移。承攬人只可以按照承攬合同的約定,在指定範圍內使用定作人的知識產權,不可以超範圍使用,或者超範圍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