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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專利侵權都有哪些形式

法律分析:1、承攬合同的承攬人由於接受定作人的委托而實施侵犯他人專利權的行為,承攬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定作人無相應的專利實施許可的,應當停止侵權,並與定作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實際制造人因為是產品制造行為的參與者,依法也應承擔侵權責任。3、對於“來料加工”的委托人和加工人在專利侵權中是否承擔連帶責任多持慎重態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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