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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員辭職後寫了壹份與原公司壹樣的代碼算是侵權嗎

程序員辭職後寫了壹份與原公司壹樣的代碼,是否算是侵權,要看原公司有沒有將該代碼申請知識產權,或者在與該程序員簽訂勞動合同時有保密協議,如果有,則為侵權,如果沒有,則不侵權。

原公司如果將該代碼申請知識產權,那麽程序員辭職後寫了壹份與原公司壹樣的代碼,所以侵犯知識產權,需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如果原公司與該程序員簽訂勞動合同時有保密協議,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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