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選題、約稿、組稿、出版記錄、稿件的相關合同和協議(包括合作出版)。
(2)各級審核意見,包括責任編輯初審、編輯部主任審核、主編(副總編)終審意見和外審、聯審意見,並負責編輯、加工、整理記錄。
(三)出版單位在稿件出版過程中的要求和報告,上級的指示和答復,重要電話、面議和會議的記錄。
(4)寫(譯、畫)為原作或復制品(原作退還作者後,應有原作回執)。
(五)封面設計、重要人物題詞等材料。
(六)與作者關於書稿和修改意見的通信。
(七)圖書出版通知書、證明、樣書。
(八)出版後的變化(如書名、作者署名、發行方式的變化、停刊、停印、停售、報廢等。)和變化的基礎。
(九)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通知。
(十)勝訴和被追究的記錄。
(十壹)有參考價值的讀者來信、對圖書的重要評論等。第四章手稿檔案歸檔方法第六條手稿檔案以書名歸檔,每冊壹冊或多冊,按文件夾封面所列項目填寫。第七條書稿檔案應當按照出版年度歸檔,跨年度的書稿檔案應當在圖書出版年度內歸檔。第八條出版社編輯部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在圖書出版後三個月內向出版社編輯部移交完整的稿件檔案。第九條作品發表後,原稿(手跡)歸作者所有。除非雙方合同另有約定,否則兩三年後將原稿退還作者,並辦理退稿手續。回執原件應歸檔。第十條卷內材料應左下對齊,左側裝訂。如遇照片(底)片和音像制品,應標明書名和作者(依據國家檔案局《照片檔案管理規定》),可分類集中保管,但應標明編號,便於查找。樣書也可以分類集中保管。第十壹條手稿檔案全宗號由上級檔案部門確定。第五章手稿檔案的保存期限第十二條具有重要歷史價值、藝術價值和科學價值的手稿檔案,應當列為“永久”保存。第十三條凡比較重要,具有長期參考和使用價值的,列為“長期”保管。第十四條凡在壹定時期內具有參考價值的壹般手稿檔案,均列為“短期”保管。第十五條書稿檔案列為“長期”和“短期”保管,鑒定期滿後,需要繼續保存的,可晉升為“永久”和“長期”保管;如無繼續保存價值,經出版社領導批準後,可按規定銷毀。第六章書稿檔案的保存和配備第十六條出版社應當根據保存的書稿檔案數量,設立必要的專用庫房,購置必要的箱、櫃。倉庫要堅固,有防盜、防光、防高溫、防火、防潮、防塵、防蟲、防鼠等設施。第十七條檔案可以按出版時間順序或類別排列。這本書第二版的手稿檔案放在第壹版的手稿檔案後面。第十八條出版社檔案機構應當建立接收稿件檔案登記簿、借閱稿件檔案登記簿和銷毀稿件檔案清冊。第十九條出版社檔案機構應當建立稿件檔案的“姓名索引卡”、“書名索引卡”、“稿件及校對卡”,作為輔助檢索工具。第七章附則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6月198165438+10月14發布的《出版社稿件檔案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1,軟卷封面格式(略)
2、卷內目錄格式(略)
3、編制表格格式(略)
4、卷箱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