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九十六條買賣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名稱、數量、質量、價格、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包裝方式、檢驗標準和方法、結算方式、合同用語及其效力等條款。
雙方可以在簽訂合同時對附屬物作出約定,明確隨船買賣。
擴展數據:
壹.船舶所有權轉讓的要素
船舶是壹種動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動產所有權的轉讓以交付為基礎,法律還對船舶動產所有權的轉讓附加了登記的條件,否則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規定,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股權質押的具體條件是什麽?
(1)股權可以轉讓。
(2)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股權轉讓的內部決策程序。
(三)股權出質的,應當簽訂書面股權出質合同。
(四)股權出質的,應根據不同情況辦理出質登記。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股權質押多長時間到期?
股權出質沒有具體時間的,股權出質後,主債權有效的,質權就有效,質權人可以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質權。
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擔保物權消滅:
(壹)主債權消滅。
(2)擔保權益的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權益。
(四)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三十七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或者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要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遲延行使權利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