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註冊制下發行節奏保持平穩,投融資功能進壹步強化。今年1-10 * * 123家創業板公司完成上市,融資金額152億元。其中,6月5438+10月,* * *有7家創業板公司上市,融資金額63億元;7家公司市盈率中值為39倍,平均值為38倍。
總體來看,深交所今年的審核發行工作有序進行,但否決和終止的案例也時有發生。1-10期間,創業板* * *受理IPO申請207家,10當月受理IPO數量環比大幅下降,僅有1家。審核通過的IPO數量為177家,再融資33家,轉板2家,重大資產重組5家;拒絕了首發15;7家初創公司申請取消審查。終止案例方面,1-10終止了129家公司的初審。
1-10: 207家IPO被受理,6月份集中度最高。
今年1-10期間,創業板* * *受理IPO申請207家,10當月受理IPO數量環比大幅下降,僅受理1家IPO企業。資深投資銀行家王表示:“這是正常現象。每年下半年都是IPO受理的低點,企業在10用半年報數據申報已經來不及了。”
壹般來說,6月和65438+2月是IPO受理的密集期,今年的情況也不例外。6月達到年初以來的受理高峰,IPO受理企業144家。有券商投行人士解釋,6月份公司“踩點”申報的主要原因是基於招股書財務報告的有效期。“企業IPO壹般用年報數據申報,有效期在6月30日後過,半年報數據在5438年6月+2月申報。也是如此。”
再融資受理方面,6月5438+0-10,創業板* *受理再融資申請160份,6月5438+00,受理再融資申請20份,環比增長約43%。整體來看,今年以來創業板再融資接受人數呈現過山車走勢,8月份再融資接受人數達到全年峰值,達到34家。全年低受理期為2月和5月,各5個。重大資產重組方面,6月5438+0-10,深交所* * *受理10申請,6月5438+00無增加。
整體來看,深交所今年的審核發行工作有序進行,否決和終止的案例也時有發生。1-10深交所審核通過177次首次發行股票,33次再融資,2次轉板,5次重大資產重組;拒絕了首發15;7家首發公司申請取消審核。其中,9次首次發行,1再融資,2次重大資產重組6月份審核通過,438+0。
終止案例方面,6月1至6月10,129家公司終止,14家公司再融資,3家公司重大重組。其中,6月5438+10月終止初審的有5家,1重大資產重組。
登記方面,在1-10期間,深交所共上報初始登記137筆,再融資105筆,重大資產重組7筆。65,438+026家公司登記生效,95家公司再融資,5家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同意將兩家公司轉讓給市場。
其中,6月5438+10月,深交所報告13家公司註冊發起,5家公司再融資,3家公司重組。初始登記4起,再融資6起,重大資產重組1起。
市委對創業板的質詢主要集中在六類事項上。
近日,深交所梳理了2021至2022年9月上海市委審核的首發項目總體情況,以及問詢的主要關註點。在初審總體情況上,上海市委* *召開110次會議,對285個初審項目(含轉板)進行了審核。從詢問的數量來看,上海市委市政府平均詢問單個項目。
從關註的主要類別來看,主要包括財務數據與內控體系、行業與商業模式、合法合規、實際控制人識別與股權、科技與創業板定位、風險揭示等六大類。
現場詢問中,“財務數據與內部控制”和“行業與商業模式”占比最高,均為31.30%,但同比分別下降7.07和0.84個百分點。其他四類關註占比均有所上升,其中“科技與創業板定位”占比上升幅度最大,表明上海市委更加關註發行人是否符合創業板定位、科技與知識產權。
會後落實事項同比變化趨勢與現場詢問壹致。“財務數據與內部控制”和“行業與商業模式”的占比下降,其他四類占比上升。其中,“風險披露及其他”取代“財務數據和內部控制”成為最高執行項,占比29.30%,上升2.21個百分點,表明上海市委更加重視發行人風險披露的充分性。
另外,從上海市委的現場詢問以及會後落實的詳細關註點來看,主要包括業務發展、客戶情況、控制權穩定性、運營合規性等。
安田立信的IPO因其成長性和定位而終止。
近日,深交所網站發布關於終止安田立信IPO發行並在創業板上市的決定。公司的成長性和創業板的定位是深交所詢價的重點問題。在本期《審計動態》中,深交所就駁回案例進行了詳細說明。
165438+10月3日,經創業板市委會議審議,深交所認為,安田立信不符合首次發行上市或信息披露要求,其主營業務為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建築設計等專業技術服務,屬於專業技術服務業。
上市審核中心在審核問詢中重點關註了公司的成長性和創業板的定位:
壹是與同行業相比,發行人業務規模小,主營業務全國市場占有率低,省內競爭落後於細分行業龍頭;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速放緩對發行人市場有壹定影響,發行人是否有成長性。
第二,發行人無發明專利,不屬於高新技術企業。報告期內,R&D投資額較小,R&D和專業技術人員較少。發行人的核心技術是否先進,相關業務是否創新,是否符合創業板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的定位。
上海市委會議認為,發行人未能充分說明其符合“三創四新”的特點和創業板對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的定位要求,不符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三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第三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