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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法律視角下的大學生論文抄襲與學術造假分析

1,缺乏懲罰機制

在反思被曝光的國內學術抄襲現象的同時,我們不得不承認現行監管和懲罰機制的缺失。要根除類似現象,社會必須建立科學嚴厲的懲罰制度,讓所有人不敢“挑戰法律”。參加第三屆中外大學校長論壇的代表們表示,中國學術界和政府應該及時行動起來,捍衛學術尊嚴,讓抄襲和偽造成為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外交學院院長吳建民指出:“我建議政府采取嚴厲措施,在打擊學術腐敗方面決不能手軟。今天容忍壹次盜竊,明天就會有十次。”目前,我國對抄襲行為的處罰還沒有壹個統壹客觀的基本標準。我國大學生抄襲被處罰的案例經常見諸報刊。5438年6月+2005年2月,北京大學頒布《本科生考試工作及學術規範規定》,對論文作弊的學生不再手下留情。北京大學決定,本科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開除學籍:提交的論文、實驗報告、科研論文含有抄襲事實,抄襲長度超過總長度50%的;提交的畢業論文和設計中存在抄襲現象,且抄襲長度超過總長度的30%;給自己寫論文,別人給別人寫論文[10]。北大希望通過嚴懲杜絕抄襲。無獨有偶,2006年6月,暨南大學壹名研究生因兩次提交的課程論文被認定抄襲,被學校開除。暨南大學認為,根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學校可以行使對學生的管理權和獎懲權。該條款明確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學校可以給予其開除學籍的處分:抄襲、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後來,當地法院支持了學校的決定,駁回了原告的上訴。除了大學生,高校和科學界也有很多想法,建立對學者抄襲的懲罰制度。比如,為了杜絕高校學術和科研腐敗,教育部在2002年出臺了《關於加強學術道德建設的若幹意見》。2006年5月,為在中國科技工作者中形成良好的學風和職業道德,中國科協起草了《科學家行為準則》。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主席周呼籲制定科學道德公約和規範,並為科技人員建立誠信檔案。同月,教育部宣布成立學術風氣建設委員會,負責制定懲治學術不端行為的基本準則和實施細則,供相關單位參考。我國相關法律也有類似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抄襲或者剽竊他人作品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作品的。我們需要壹個統壹客觀的第三方監測機制,對抄襲和剽竊有壹個基本的定性。當然,我們要求有量化的指標,能識別到什麽程度。在這裏,中國可以借鑒國外的壹些成功經驗。比如美國國際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就詳細區分了抄襲,列出了抄襲的五個等級,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美國也在1989年初成立了“科學求實辦公室”,處理科學家的越軌行為。美國公共衛生服務部還成立了“研究誠信辦公室”,處理美國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並隨時公布違規者的姓名、單位、情節和處罰決定。壹旦有人“上榜”,他的學術生涯基本就結束了。

2.學術道德缺失

學術沒有道德就失去了靈魂。作為壹個學者和科學家,誠實是最基本的品質。中國古人認為,誠信是壹種真實、始終如壹的品格,也是做人的根本。如果說人性的本質是“求善”,藝術的本質是“求美”,科學的本質是“求真”。“文章千古,得失盡人皆知。”科研工作者必須以認真的態度對待知識,在壹個方向上努力學習,集中精力塑造優秀作品,成為這個方向的專家。學術造假令人心碎,因為學者和老師是壹個國家和壹個民族道德的最後底線。學術和學者的腐敗會動搖這個社會的道德基礎。中國人民大學校長紀寶成認為,學術腐敗的發生不是單純的制度問題,而是“整個社會誠信缺失,價值取向反映出教育界的問題”。中國政法大學的楊裕生教授也強調“學術道德是壹項基礎工程”,並呼籲學者們保持“求真”和“求是”的科學精神。北京大學校長許智宏院士也號召高校教師在科研中修身養性,率先垂範,“潛心研究,用生命寫文章”。中國政法大學徐先明教授指出,“治學的本質是弘揚真理。壹旦學術腐敗,真理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空間。大學壹旦發生學術腐敗,其社會意義和社會價值也就喪失了。”學術是壹個民族文化的根。它的壹個重要特點就是“形而上學”,不能工具化,不能應用。而如今的學術評價體系,卻把學術和學術研究當成了獲取學術之外的實際利益的工具。由於壹些人的節操下降,造假成了謀取個人利益最便捷的“捷徑”,於是學習成了壹些人的電梯和敲門磚。對於學術和學術研究,正確的觀點是“為學術而學習,為研究而學習”。

3.對策與思考

(1)建立客觀科學的監督機制。

僅僅依靠道德力量來維持學術純潔是遠遠不夠的。我國應建立統壹、客觀、科學的學術標準機構,對學術領域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我們可以借鑒美國的類似機構:1989年,美國成立了“科學求實辦公室”,從科研的不同環節進行防範,例如從選題、研究、論文發表、成果發表等階段。在美國,公共衛生服務部設立了壹個“研究誠實辦公室”,專門調查和處理政府資助的研究項目的欺詐行為。近年來,美國匹茲堡大學醫學院研究人員在《自然》雜誌上的不誠信行為、美國南卡羅那醫科大學博士論文造假行為、哈佛醫學院教師研究報告造假行為、密蘇裏大學教授研究成果造假等事件相繼被曝光,讓這些越軌者付出了極大的代價,壹些人從此失去了學術生命。可以設想建立壹個全國性的科學道德監督機構,接受舉報、調查和處置,這樣的機構會做出客觀中肯的舉報,並按照規定進行處置。在處置過程中,接受群眾投訴,公布越軌情節,展示具體證據,以口頭說服群眾。同時公布違法者的姓名和情節,通過處理警示更多人。讓所有學術人明白壹個道理:沒有誠信品格的人,不值得科學研究和學術研究。

(2)加強相關立法和處罰力度。

杜絕科技造假,必須通過立法來制止。目前,國內許多學者呼籲采取有效的立法措施來預防和杜絕類似現象的發生。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對剽竊他人成果的行為進行處罰。有關部門應開始考慮如何制定壹部有效的著作權行政法規或具體規則,實現學術和科學領域“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局面。另外,加大現行規則的懲罰力度,讓人們知道自己應該“做錯事”。美國現有的懲罰措施相當嚴厲:美國公共衛生服務部的“誠實辦公室”壹旦發現學者涉嫌造假,會隨時公布其姓名,並與偏離者簽訂“自願排除協議”。在未來3-5年內,不得參與任何政府資助的項目,同時向被侵權人公開道歉並賠償。美國的壹些雜誌也受到嚴厲處罰。國際電氣與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規定,不註明出處全文抄襲論文,將導致違反文章記錄,並撤銷在IEEE期刊發表5年的權利;大量復制(長達壹半長度)未註明出處的,按上述處罰;如果不註明出處而抄襲句子、段落或插圖,可能會在文章的記錄中包含違規內容,必須向原作者道歉,避免撤銷三年發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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