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無知”+“無畏”+“無恥”=枉法裁判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據糾紛枉法裁決紀實系列
發帖者按相較於沿海票據發達地區,河北省武安市法院審理的票據糾紛案件就比較少了。承辦案件少並不可怕,不懂可以學!不會可以問!常言說:“沒吃過豬肉,應該見過豬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副庭長李玉生、法官安何會、陪審員韓利芳,其不懂票據法、不學票據法,卻有著“無知”、“無畏”的枉法裁決精神,通過枉法判決為當事人“背書”,令當地當事人仁信公司非法獲益3000萬元!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李玉生、安何會法官公然枉法的背後有多少黑色交易,我們不得而知,但他們不學無術、無知瞎判制造的諸多司法笑話,我們將分期予以披露。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紀實之壹
刑民不分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支持被騙者起訴第三方挽回損失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無知+無恥+無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據糾紛枉法裁決紀實系列
2015年1月28日,邯鄲市仁信貿易有限公司3000萬元購買匯票後,被山西太原市張治國等人騙走匯票。張治國等人通過背書的方式將票據轉讓他人,後匯票又幾經背書,最終在公司向前手支付3000萬元對價後轉讓至我們公司。
仁信公司在向太原公安機關報詐騙刑事案件後,竟然偽報票據丟失,從而向太原迎澤區法院申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終結後,仁信公司又強拉管轄,向武安市法院起訴。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受理並審理本案,有如下違法之處:
1、無權受理強行管轄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明確規定:“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既不是票據支付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依法根本無權管轄本案。
2、仁信公司票據被詐騙屬於刑事犯罪,其遭受損失本應通過司法機關追贓挽回,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卻支持者被騙者起訴無辜第三方挽回損失
仁信公司所持有的票據被興茂源公司(張治國、李淩浩)騙走屬刑事犯罪,太原市公安局迎澤分局抓獲犯罪分子後,案件已起訴至迎澤區法院,即將判決。
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壹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所以,刑事案件中的侵財案件的追贓制度的強制性是民事責任刑事化的必然結果。犯罪嫌疑人詐騙原告3000萬元,屬於刑事犯罪,其損失依法應由司法機關通過追贓挽回損失,這是基本的法律常識。司法機關通過追贓為被騙者挽回損失,是分內職責。司法機關追贓過程與刑事訴訟過程同在,被騙者依法無權提起民事訴訟向詐騙分子追要損失。原告仁信公司為挽回被詐騙損失,竟然向根本沒有管轄權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荒唐的是,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竟然受理了原告的起訴,更為荒唐的是,被告竟然是與詐騙案無關的無辜第三方,更更荒唐的是,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竟然判決無辜第三方為被騙者買單,以確保被騙者不受損失。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主辦法官李玉生還是民壹庭的副庭長,按理說業務素質應該在普通法官之上,然而其刑民不分,受理並判決原告仁信公司的無理起訴,如果不是故意枉法裁判,就應該是不學無術、無知無畏的大法盲!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紀實之二偽報票據丟失,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不制裁,相反卻讓原告非法獲益3000萬元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無知+無恥+無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據糾紛枉法裁決紀實系列
仁信公司所持有票據是被詐騙分子所騙走,依法不符合公示催告受理條件,但仁信公司為了讓法院受理案件,竟然偽報票據丟失,從而申請公示催告,進而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起訴。仁信公司的行為,依法本應受到制裁,然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不僅受理了仁信公司的起訴,而且還判決其享有票據權利而獲益3000萬元,實滑天下之大稽:
1、仁信公司無權申請公示催告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八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公示催告的前提是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三種情形之壹,且不知匯票去向,利害關系人處於不明狀態。
本案中,仁信公司為了達到其非法目的,在明明是所持票據被詐騙走的情況下,卻捏造了“不慎遺失”票據以符合申請公示催告條件。仁信公司如此做法,更加說明其無權申請公示催告。
2、仁信公司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壹條,公示催告程序終結後“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之規定,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後,只有公示催告“申請人”或“申報人”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仁信公司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前提——仁信公司是合法的公示催告申請人。本案中,仁信公司無權申請公示催告,所以,更無權在公示催告後向法院提起訴訟!
3、仁信公司“偽報票據丟失”妨害民事訴訟,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不但不依法處罰,反而讓其非法獲益300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票據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對於偽報票據喪失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裁定終結公示催告或者訴訟程序後,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追究偽報人的法律責任”。
仁信公司偽報票據丟失,惡意申請公示催告,後又非法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仁信公司之惡劣行徑,除依法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外,還應依法對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還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然,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不但不處罰仁信公司,反而判決其非法獲益3000萬元,顯然與法不合。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紀實之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荒唐判決,勢必導致荒唐局面出現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無知+無恥+無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據糾紛枉法裁決紀實系列
壹起簡單的刑事詐騙案件,本應依法追贓挽回被害人經濟損失,然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卻非法強行按照票據糾紛審理,並判決詐騙案被害人享有票據權利即可以通過銀行承兌而得到3000萬元,如此的話,被害人仁信公司因為被騙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便可以挽回,然而此舉勢必導致以下荒謬局面出現:
荒謬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決後,被詐騙的刑事案件就會沒有被害人
武安市法院判決仁信公司享有票據權利,意味著讓其非法獲益3000萬元。也就是說,被詐騙的3000萬元的原告仁信公司,在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決後就不會有任何經濟損失。這種沒有損失的被騙者,還能算是被騙者嗎?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如此判決,豈非意味著太原3000萬元票據詐騙案沒有被害人!?
荒謬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決後,犯罪分子詐騙而來的3000萬元將無須退贓
武安市法院壹審判決仁信公司享有了票據權利,就可以從銀行兌付3000萬元,也就是說,仁信公司因被詐騙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便得以彌補。如此,則勢必導致詐騙犯罪分子所詐騙的3000萬元,因為被騙者沒有損失而無須退贓。詐騙分子詐騙3000萬元後,還無須退贓的局面出現,豈不荒唐!
荒謬三: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支持、縱容仁信公司非法訴訟行為
仁信公司無權申請公示催告、無權提起票據訴訟,更無權在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起訴。如果壹審判決得以維持,勢必是對仁信公司“偽報票據丟失”妨害訴訟、惡意拉管轄在武安起訴等非法行為的縱容和支持。
荒謬四:仁信公司會因詐騙獲得雙倍收益6000萬元
張治國、李淩浩因涉嫌詐騙等罪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將依法追贓,詐騙分子也可能為從輕處罰而積極退贓,所以仁信公司有可能在刑事案件中挽回經濟損失3000萬元;如果壹審判決得以生效,仁信公司因為享有票據權利,從而可以從銀行承兌匯票而獲得3000萬元。仁信公司因詐騙而可能得到雙倍獲益6000萬元的荒唐局面,充分說明壹審判決結果之荒謬。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紀實之四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為當事人“背書” 令“仁信公司”非法獲益3000萬元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無知+無恥+無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據糾紛枉法裁決紀實系列
票據轉讓必須背書,仁信公司沒有“被背書”,不可能享有票據權利,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卻為其“背書”——枉法判決令其獲益3000萬元
票據屬於文義證券,只有票據上記載的人依法才能成為票據權利人。我國《票據法》第二十七條明確定:
(第壹款)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壹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第三款)“持票人行使第壹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即,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轉讓匯票權利的,必須是“背書並交付”,背書與交付兩個條件缺壹不可,單純交付是不能取得票據權利的。“如果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未作背書而將票據單純交付受讓人,將有違票據的文義性,也無法滿足背書連續性的要求,依法不能產生票據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取得票據的受讓人也不能享有和行使票據權利”。
“票據系文義證券和設權證券,票據權利人享有的票據權利只能以票據上的記載為準,如果只有票據交付行為,而沒有通過出票、背書等票據行為來記載票據權利的,則不能設立、變更、消滅票據權利”,所以,仁信公司所持有過的匯票沒有“被背書”,依法不能享有匯票權利,而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壹份枉法裁決,竟然為原告仁信公司“背書”,讓壹個偽報票據丟失、依法不應享有票據權利、壹個被犯罪分子詐騙的原告仁信公司,因為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的“背書”——枉法裁決而獲益3000萬元。同時,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這壹“背書”——枉法裁決行為,卻讓壹個無辜第三方遭受損失3000萬元!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之五
“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為歪曲事實 公然置法律明文規定於不顧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無知+無恥+無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據糾紛枉法裁決紀實系列
2015年2月5日,原告仁信公司向太原迎澤區法院申請公示催告,而公示催告公告發布時間是2105年2月18日。我國票據法是規定了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無效,但“公示催告的期間,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六十日”。我們作為持票人,受讓票據的時間分別是在2015年2月4-6日,早於公示催告發布之日近半個月。如此明確的事實,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竟然認定我們是在公示催告期間受讓票據,從而認定我們受讓票據無效。這種公然歪曲事實之枉法裁決型為,竟然被晚安法院的副庭長李玉生寫到判決書內。這種行為,已不是“沒見過豬跑”的問題了,他們是在公然褻瀆法律!當然也是無知無畏的再壹次生動註解。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紀實之六
問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我們的3000萬元都去哪了?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三無”法官李玉生枉法裁判=“無知+無恥+無畏”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票據糾紛枉法裁決紀實系列
我們是涉案票據的最後持有人,並且是合法持有人,依法應該享有票據權利:
1、我們支付了3000萬元對價
我們從前手取得票據,或是向前手借錢,或是前手償還我們借款,我們還向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提交了出借錢和還錢的銀行往來憑證、借條、收條等原始書證。也就是說,我們取得票據是支付了3000萬元對價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憑什麽將我們的3000萬元判決給法院當地公司——原告仁信公司!!!
2、我們所持有匯票真實合法且背書連續
我國《票據法》第三十壹條明確規定“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也就是說,我們作為“實際持票人只要證明其所持票據系有效票據,且背書連續,即完成了對自己享有票據權利的舉證責任。”本案中,我們所持匯票合法,在形式上簽章依次前後銜接,背書連續,依法當然享有票據權利。
3、我們善意取得訴爭匯票且無任何過失
“無因性”是票據的最基本特征。我們所取得的匯票,已經過多次背書,即便有前手不具有票據處分權,我們也無法得知,只要我們的前手簽章真實,轉讓合法,我們支付3000萬元對價後所取得,且沒有任何過失行為,依法屬於“善意取得”。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判決我們不享有票據權利,試問:我們的3000萬元去哪了?我們作為無辜第三方,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憑什麽讓我們給他們當地公司因為被詐騙所遭受損失買單!!!